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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和平协定应与朝鲜弃核同步
张琏瑰 · 时间: 2007-07-26 · 来源:北京周报 2007年第30期 7月26日出版


 

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络版7月9日援引几位没有透露姓名的美国高级官员的话说,布什政府正在仔细研究如何达成一项和平条约来正式结束朝鲜战争。该报道称,“六方会谈”美方代表、助理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希尔也明确表示,如果朝鲜开始履行承诺,布什政府希望年底前与朝鲜开始讨论达成一份正式和平协议。

美国官方透露这一意愿并非第一次。去年11月中美首脑会谈时,布什总统就曾正式谈到朝鲜战争终结宣言的问题。今年6月25日,希尔宣称,“如果(朝鲜核问题)进入了拆除核反应堆阶段,有可能由直接当事方来磋商和平机制”。6月下旬朝鲜冻结资金问题解决以后,朝鲜曾表示它即将履行“2.13共同文件”义务。朝鲜外务省发言人7月15日证实,在韩国运送的第一批6200吨重油抵达朝鲜之后,朝鲜于14日关闭了宁边核设施。在美国看来,这是朝鲜“开始履行承诺”的迹象,因此讨论建立和平机制的条件正在形成。

当前维持朝鲜半岛局势稳定的机制是“停战协定”。这个协定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经过3年热战以后,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为一方、“联合国军总司令”为另一方于1953年7月27日签署的。50多年来,“停战协定”遵守情况虽然不尽如人意,但它基本上完成了停止战争行动、维护军事分界线现状、构建对峙下的和平体制的基本任务。

朝鲜作为停战协定当事者之一方,长期以来一直希望与美国签订一个和平协定以取代停战协定,正式结束战争,并与美国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但美国方面一直持拒绝态度。这里当然有意识形态的因素,美国不喜欢朝鲜的制度和体制;也有美国在东亚的战略利益考虑,和平协定签订后美国在韩国军事存在的理由便削弱了;更有一些实际问题,如美国同韩国签订有军事同盟条约,而朝鲜与韩国处于零和性质的对峙状态,美朝签订和平协定后,一旦朝鲜半岛南北间发生战事,美国对韩国不论是提供援助还是不提供援助,它都处于背约境地。

为了给美国施加压力,亦针对中韩建交后的形势,朝鲜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有意采取一些措施使停战协定处于残缺状态。停战协定第二条规定,作为停火与停战的具体安排,成立军事停战委员会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但自1991年3月始朝鲜不再出席军事停战委员会会议,同时朝鲜还要求中国在1994年4月末从板门店撤走参加停战委员会的志愿军代表团,5月朝鲜单方面成立了“朝鲜人民军板门店代表部”,这样停战委员会事实上已不存在。1993年和1995年,朝鲜又迫使捷克和波兰的代表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撤走,这个委员会事实上也无法展开工作。这样,停战协定实际上已遭损伤。好在冷战已经结束,各有关国家的关系也早已走出战时状态,故停战体制得到了维持。

朝鲜核危机爆发以后,特别是朝鲜2006年10月9日不顾世界普遍反对悍然进行核试验以后,朝鲜半岛的和平稳定面临重大挑战。这样,在朝鲜半岛建立新的和平保障体制问题便被提到了人们面前。

从一般意义上说,通过谈判签订一个正式的和平协定,以取代业已残缺的停战协定,是一种必然,也是一个必需。特别是这项和平协定的主要反对者美国最近态度有了转变,这就使签订和平协定、构筑新的和平机制出现可能。但是,美国态度的转变,固然是因为和平解决朝鲜核问题的进程有了新的进展,但其中也不乏美国布什政府出于国内政治需要,在朝鲜核问题上的政策日益显现机会主义倾向的因素。此外再加上在签订和平协定问题上有关各方各有打算,各有主张,因此,在一些关系重大的问题没有明确之前,这项工作是很难推进的。

首先一个问题就是和平协定的主体问题。有人主张朝鲜问题的主要当事者是朝鲜和美国,因此这个和平协定应该由朝美双方签署,是一个双边协定,其他各方排除。也有人主张,维持双边协定形式,但由朝鲜战争参加者中国和韩国副署。还有人主张,朝鲜停战协定是由朝、中、美(代表联合国)签署的,故取代停战协定的和平协定也仍由三方签署。更多的人主张由朝鲜战争实际参战者朝、中、美、韩四方签署,也有人主张由六方会谈参加方共同签署。

从法理上说,既然是用和平协定取代停战协定,那么把中国排除在和平协定的签署者之外就是非法的。何况中国在朝鲜半岛有重大安全利益,特别是中国同朝鲜签订有军事同盟内容的《中朝友好互助条约》,如果中国不介入和平协定,不对朝鲜半岛和平架构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影响,将来说不定有一天会身不由己地被拖进一场战争亦未可知。朝美签署,中国和韩国副署的主张也同样与法不合。

如果严格地按照签订一个停战协定的替代文件的思路去办,应仍由朝、中、美三方签署,但考虑到韩国也是战争当事者,由朝、中、美、韩四方共同签署,是最合理的。这样,不仅会使生效后的和平协定更具效力,同时也是对当年韩国总统李承晚拒绝在停战协定上签字这一错误决定的弥补。当然,如果能由六方代表直接签署和平协定或类似的国际条约,那将会直接形成东亚集体安全架构,是最理想的。总之,签订新的和平协定的目的,是构筑朝鲜半岛乃至东亚持久的和平与稳定,是一种战略安排,任何一方都不应将之用作追求短期外交利益的战术运作。

关于签订和平协定的另一个问题是和平协定与朝鲜核问题的关系。朝鲜持有核武器是东亚和平与稳定的新变数。当前,包括朝鲜在内各方都主张维护朝鲜半岛无核化,都承认朝鲜半岛无核化遭到破坏是对东亚和平与稳定的沉重打击。既然和平协定目的是维护朝鲜半岛乃至东亚持久和平,那么其逻辑结果必然是以朝鲜放弃核武器为和平协定的基础。事实上也是如此。反对核扩散是当今普世价值,朝鲜悍然进行核试验进而拥有核武器,不仅危及东亚和平与稳定,也是对普世价值的挑战。

去年10月9日朝鲜核试验具有制造负像的平面镜般奇异效果,它把过去一切正面的东西都赋予了负面的意义。比如,其他国家同朝鲜发展经贸关系,向之提供友好援助,进行友好往来等等,在朝鲜核试验以前这些举措都是具有正面意义的积极行为,但朝鲜进行核试验后继续这样做,在客观上就变成了对朝鲜坚持走有核道路的支持和鼓励。又如,朝鲜半岛南北关系的改善和发展,特别是韩国对朝鲜提供粮食、化肥、电力、金钱等援助,在此前是缓和南北关系,促进民族和解的有益之举,但朝鲜进行核试验后这些活动都成为为朝鲜核计划间接输血。同样道理,签订和平协定目的是结束停战状态,构筑和平机制,这本是一件极具意义的好事,但如果在朝鲜未能放弃核武器之前匆匆签署之,实际上就成为对朝鲜半岛无核化遭到破坏的现状的肯定和使之固定化,其作用显然是与有关各方本意南辕北辙。

当然,签署一项意义深远的和平协定涉及的问题复杂,滞障因素很多,不可能短期解决,一蹴而就。因此,有关各方应该在基本条件具备以后就开始进行协商,让协商过程同朝鲜弃核过程同步进行。签约进程慢于弃核进程那是保守,签约进程快于弃核进程,那是冒进。朝鲜弃核完成之日,即和平协定签订之时。只有如此,才能副其“弃核换和平”之大旨。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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