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政最易引起愤慨
“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收入来‘经营城市’的模式推高了地价和房价。”2010年5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房地产蓝皮书中尖锐地指出,地方政府得上了“土地病”,导致房地产发展绑架了城市建设,也绑架了地方政府,引发了诸多问题和危害。
随着房价高涨,饱受人们诟病的土地财政在2010年再度展示了其丑陋的一面。
2010年12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查明,从2001年至2007年,罗亚平在担任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累计贪污、受贿3000余万元人民币,另有2800余万元人民币、69万元美金的财产来源不明,涉案金额共计6000余万元。
据悉,罗亚平不仅刷新了辽宁官场贪腐犯罪涉案金额的纪录,而且其案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民间因此称她为“三最”女贪官,称其为“土地奶奶”。
仔细剖析罗亚平一案,土地财政的弊端表现得淋漓尽致:
“权盛”时期,罗亚平曾狂妄叫嚣:“是我弄来的钱给你们开支,你们都是我养活的,没有我赚来的钱,你们只能喝西北风”;
罗亚平曾以土地管理领导的身份与被拆迁户当街对骂,与“钉子户”“硬碰硬”……
林喆认为,权力腐败中最受人关注的是行政领域的权力腐败,其中土地管理领域和房地产交易领域的腐败,是近年来最严重的行政权力腐败之一,也最易引起民众愤慨。
林喆进一步指出,房地产商之所以敢与有关部门“博弈”,在于其背后有腐败官员的支持,而腐败官员之所以敢于与中央精神相抗,表面上看,似乎是房地产对经济发展具有拉动效应和波及效应,实际上却在于其不可告人的秘密:他们能从“漂亮的泡沫”中分利分肥——从政绩、声望、权势到金钱、私利乃至美色,一网打尽。
财权最容易被寻租
在2010年岁末,反腐领域最大的新闻,莫过于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的落马。
相关资料显示:张美芳20岁到南京农业大学农经系学习,此后一直在当地财政系统工作。落马前,张美芳在江苏省财政厅领导班子中排位第三,属于财政系统内不折不扣的实权派。
据知情人士透露,张美芳也是江苏省财税系统改革30年来被处理的级别最高的在职官员。
目前,有关部门已查明,张美芳坐拥7套房产,其中仅山水华门的一套房产就价值1000万元,是南京市公认的高档社区。知情人士称,张美芳受贿金额可能超过5000万元。
在张美芳所敛巨额钱物外,值得引起人们警惕的,是张美芳的权力寻租手法。
据了解,调查组在第一天进入江苏省财政厅时,便在张美芳办公室抽屉里发现了银行为其开出的面额为110万元的支票。经查,这笔钱款为吸储回扣。不久,张美芳的受贿来源被查明,主要是在决定财政收入的开户银行过程中,收取银行的吸储回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收入通常会存入国库,具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上。一般来说,中央的收入放在总行,地方的国库设在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支行。但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预算收入,还有预算外收入,这些收入并不是存在国库,而是存入“财政专户”,即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这样一来,财政收入因为额度大、连续性强,始终有存量,所以几乎每家商业银行都想“抓住”这个大财主。
“财政收入存款规模很大,动辄几十亿元上百亿元,如果一家银行能拉来一笔财政存款,它的存款储备基本上就不用愁了。”一家地方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不过,这种竞争很残酷,几乎每家银行都会派神通广大的人物去争取,“这就给张美芳这类人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张美芳的落马可谓揭开了财政系统的“盖子”。
一直以来,作为“财神爷”的各级财政部门享受各种较高的待遇已是社会公认的事实。
某省监察厅驻该省财政厅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财政系统腐败案件易发,这是因为,“财政部门掌控资金分配权,这是一种直接的社会资源分配权,且具有稀缺性,争宠争捧,财权很容易被人‘寻租’”。
这名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说:“我国4级政府都有财政部门,从中央到地方,财政机构遍及各省市县及乡镇,发生腐败的总量相对比其他行业多。单位一把手或部门负责人利用职权违法违纪的较多,资金拨付环节成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重灾区,且涉案金额较大,尤其是基层财政已经成为违法违纪案件的多发区。”
据这名工作人员进一步介绍,财政系统腐败案件还具有多样性,“纵观在财政领域查出的腐败案件,个人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贪污类,又有行贿受贿类;既有挪用公款类,也有玩忽职守类等等。在诸多犯罪中,以贪污受贿类的案件居多”。
此前,张美芳被舆论认为是“利用财政存款寻租第一人”,对于这一说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她不可能是第一人,我相信她也不是最后一个人”。
乔新生说,我国关于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法律规定先后有8个,法律上有预算法、刑法等,行政法规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还有各种各样的财务报销制度,在这么多法律条款下,还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就是因为目前的管理是越往上、行政负责人审批的权力就越大。“这是一个行政权力不受节制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也不难,就是要加强民主行政体制改革,用透明来解决问题,以行政的公开化来解决内部的这些腐败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最为隐蔽
如果要问从2009年10月16日起刑法修订之后开始施行的9项罪名中哪一项最引人关注,答案毋庸置疑,当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
据权威部门解读,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010年11月,首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被查处——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原职工李阳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李阳调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担任局长刘某的司机。2008年9月27日,萍乡市蓝波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违法用地被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117.7万余元。蓝波湾酒店负责人邓某找到李阳帮忙。在多次见面后,李阳表示会尽力帮忙,邓某等人提出拿10万元给李阳,李阳表示接受。后李阳对蓝波湾酒店称,他找了自己某亲戚。2009年6月26日,萍乡市国土局以蓝波湾酒店违法用地罚款39万余元。
2010年1月12日,李阳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2月2日,李阳在上海将10万元退回给邓某。
此前,有舆论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记者解释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据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介绍,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已经形成针对受贿行为的三道堵截网:第一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第二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如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设立了第三道法网。
“通常来说,立法相对于实践会有一些滞后。因此,我们在反腐败立法中可以考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去解决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困难。”林喆说,目前,反腐败实践对于反腐败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的出台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