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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最高法正酝酿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 2012-05-23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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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一周年。警方查处醉驾遭遇各种躲避酒精测试“花招”: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等。针对“醉驾入刑”的处罚,这种行为也没更严格的法律规定。

另外,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个别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导致法律失去威慑。

据了解,最高法正在调研醉驾案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从首例“醉驾入刑”案件至今,“醉驾入刑”已实施一周年。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两座一线城市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

但是1年来,“醉驾入刑”执行也遭遇尴尬。被查后下车喝酒,在车上找人顶包,声称患传染病企图吓退交警,甚至强行掉头冲卡……躲避酒驾检测的人员应对招数层出不穷。

另外,在司法程序上,个别地方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削弱了刑法的威慑力。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目前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逃避酒精测试尚无威慑约束

在近日公安部、中国法学会(微博)召开的“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周年专题研讨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醉驾正式入刑一年间,大中城市民众自觉抵制酒驾的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

在此推动下,全国因酒驾导致的事故和死亡人数也明显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将这个变化形容为“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不久前,清华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余凌云领衔完成了“改善中国酒驾与超速驾驶的法律”研究报告。

报告披露,在中国实施“醉驾入刑”的第一年,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仍然频发,这也让警方执法遭遇了难题和尴尬。

在被查获后,有的司机下车后当即饮酒,以证明是开车未饮酒,有的紧闭门窗,躲在车内几个小时不出来,有的找车内其他人员顶包,还有的声称患有传染病试图吓退交警。更让人担心的是,有的司机被查后强行冲卡,甚至暴力抗法。

余凌云称,对于这些酒驾人员的“花招”目前法律上尚无有威慑力的条款。比如,下车后饮酒等逃避酒精测试的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属于“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罚仅仅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500元。对于顶包行为,刑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醉驾入刑各地判案宽严不一

去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销售装修材料的个体业主陈星(化名)在交警的临检中被测出酒精含量超标,最终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谈及当时的经历,陈星至今仍然追悔莫及。

陈星说,他看到了电视和报纸上报道了“醉驾入刑”的消息,但由于沈阳人有喝酒的习惯,谈生意、办事情、朋友聚会都少不了要喝上几杯,所以当时并没有太在意,以为自己少喝两杯应该达不到入刑的标准。

然而,正是因为他的“不在意”导致入狱。这件事发生后,他的母亲差点心脏病复发,家人也为此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此后,他无论在谈生意还是聚会中只要开车便会滴酒不沾。

但跟陈星有类似醉驾的司机却未受到同样的处罚。

2011年6月3日,新疆诞生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克拉玛依市王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驾标准不多。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后认定此案为“情节轻微”。

1年间,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案例。免刑的主要情节基本是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虽然最高法“醉驾入刑”审理的整体思路要求“宽严相济”原则,但是在1年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对醉驾案件的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

记者梳理发现,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99%。广东、安徽、重庆、云南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城市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去年5月到今年2月办理的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学者建议醉驾慎用缓刑

针对地方法院对“宽严相济”原则的理解不一导致量刑不一的情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微博)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赵秉志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修法精神,对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刑,但不入刑的醉驾行为应当是少数,大量醉驾行为均应入刑。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可依照刑法典的第13条的规定不入刑,情节一般和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均应入刑。

余凌云对赵秉志的观点很认同。

他认为,纠正各地法院量刑不一的做法从根本上讲,最高法应该出台醉驾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辨明醉驾案件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正如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一样。对于某些醉驾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就足以达到使其悔过自新的目的,不应“一刀切”式地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酝酿出台司法解释

早在“醉驾入刑”实施之初,在全国舆论为“醉驾一律入刑”一片叫好声中,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曾表示,对于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酒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并要求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法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全国法院收案23000余件,结案21000余件,结案率为92.9%。

在醉驾案件审理上,各级法院对醉驾案件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特别是酒驾情节严重从严惩治,比如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后发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对醉驾情节较轻的犯罪,比如醉酒程度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投案自首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从宽处理,该判缓刑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对这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也表示,司法部门要完善醉驾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基层法院在审理中量刑公正一致。

余凌云认为,司法部门还应对醉驾人员“打擦边球”的行为进行法律认定,及时制止这类行为发生。

据悉,最高法目前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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