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和约 不足为据
日本有人认为,战后东亚秩序是以1951年《旧金山和约》为基础的,企图以此取代《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的地位和作用。这是行不通的。
首先,《旧金山和约》无权决定中国领土的范围。《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没有规定台湾必须归还中国;第三条规定琉球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外长从1950年开始就多次发表声明表示反对,指出其是非法、无效的。对没有签署条约的国家,该条约当然是无效的,背着别的国家在条约中规定涉及别国的领土当然是非法的。
其次,《旧金山和约》未能结束日本与所有邻国的战争状态。中国、苏联、朝鲜、韩国、缅甸、泰国、马来西亚、印度、阿富汗等国都未参与会议或签署《旧金山和约》。尽管有40多个国家签约,但其中40%以上是未与日本交战的拉美国家,根本不能代表亚洲主要参战国,更难以形成战后东亚的国际秩序。否则,日本政府为何还要在1978年同中国缔结和平友好条约?安倍首相又何必现在还要争取缔结日俄和约呢?
总之,国际法规不是一次性餐具可以随意选用和废弃,能否诚实遵守国际法规,是检验一个国家基本国格与素质的试金石。因此,爱好和平的日本人民有责任监督自己的政府,维护本国的国际信誉,真正树立起日本热爱和平的国际形象。国际社会有必要重申日本必须遵守《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所确立的战后国际秩序,绝不能让历史悲剧重演。 (作者系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