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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运标志:北京很坚决
本刊记者 唐元恺 · 时间: 2007-09-14 · 来源:北京周报 2007年第38期 9月20日出版

 

 

“当时真地不知道哪儿错了--我们只是想表达全体职工的美好心愿,弘扬奥运精神,而作为一个小厂,也不可能指望靠着奥运赚什么钱。”一位老板回忆着发生不久的“事件”。他的企业在产品包装袋上擅自打出了‘本厂祝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的字样和印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而被工商部门告知“违反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位老板不愿透露姓名,如今他已不感到委屈了,可更觉得“丢脸”。“不过,此事让我们有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不同媒体的报道显示,类似的“事件”大大小小发生过不少,其中不乏利用奥运“搭便车”者。

奥运会带来的“举世瞩目”和强大的“经济效应”令无数商家为之“动容”。国际奥委会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取得许可并订立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可通过成为奥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供应商等方式,获取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市场营销的权利。在全球52家企业参与其4个级别的赞助之外,一些未经授权的企业和个人不顾奥运市场规则,不时侵权,既使消费者掉入陷阱,更让那些真正为奥运出钱出力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一些企业自以为策划出的‘隐性’奥运营销策略何等巧妙,实际上其基本创意元素很难完全回避依法受到保护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因而仍然会被认定为违法。”北京奥运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表示。

按照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的说法,目前的“隐性市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非合作伙伴企业想方设法地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非合作伙伴企业违反各种保护奥林匹克形象和标记使用的法律;非合作伙伴企业故意或非故意地干扰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合法市场开发活动的行为。

与奥运标志有关的商品、使用标志的赞助商和其它商业开发项目将成为奥运会主要的经费来源与保证。在2001年7月13日申奥成功时,以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作为明确目标的北京便在主办城市合同里承诺了“确保做好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和吉祥物的法律保护工作”。而更早的时候(2001年1月17日),北京奥申委在向国际奥委会递交的《申办报告》中专列章节声明了中国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问题的态度,表示“中国政府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有关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

“国际奥委会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非常广,不仅是图形、图案、文字类、口号等,连一些特殊词组都在作为奥运会标志保护的范围内。”李雁军说,“这就导致中国传统的、正常的包括《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特殊标志法》在内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符合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他举例说,“北京2008”是“城市+阿拉伯数字”,按照中国《商标法》规定是不能注册的,类似的情况不止于此,因此中国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许多法律法规往往都比较笼统,这部《保护条例》使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更容易了,虽然它并没有赋予我们任何特殊权力。”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表示。

依据《条例》,北京奥组委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在市场开发中坚决实行赞助类别“排他”或“共同排他”原则,尽可能防止出现同类别产品企业之间相互间产生隐性市场;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香港奥委会和中国残奥委联合实施市场共同开发,避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加入不同的奥林匹克和残奥会市场开发计划;不允许非赞助企业与奥运会文化活动或主题活动相联系进行宣传;禁止捐赠人、特许经营商、体育器材供应、奥运场馆业主与奥运会相联系进行宣传;防止企业利用奥运会门票进行促销,等等。

北京奥组委让奥运产品生产厂家参与到保护整个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中去,防止生产超出订单数量之外的产品。一般来说,一家企业的供应链越分散,越容易发生被仿冒的问题。

许多奥运商品采用了“更高级”的标签,其中使用了全息图、水印、条形码、序列号及其它一些技术。全息图标签生产成本很高,据悉,它们是由中国造币公司负责制作的,会在生产厂家交货之后再贴到商品上。

“我们不断加强与国家工商、版权、专利、城管、海关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沟通与合作,积极主动地把合法的使用信息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通报。”李雁军处长说。

8月份,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在全国商品流通和商标印制领域全面检查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情况,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和非法印制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明年1月和4月,还将继续这样的行动。除北京、青岛、天津、上海等奥运赛场城市之外,在2008年奥运会火炬接力活动期间,火炬传递途经的各省(区、市)以及全国各重点旅游城市也将受到重点监控。

“今年,我们和北京奥运的协办城市建立了一个快速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机制。”据北京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副主任王力军介绍,在这些城市中,如果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执法部门会在24小时之内到达和解决有关案件。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也介绍说,“我们向国家版权局请示,和各省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建立了联动的关系,凡是涉及奥运的版权问题,及时通报,协调全国的执法力量,在全国的范围内,特别是有主办赛事的重点城市,加强版权执法的合作。”他还披露,针对目前网上的一些侵权、盗版的信息比较多,现在专门有一个课题组,正在研究有效地监管网络的视频、音频侵权的问题,“有关的系统正在建立过程当中。”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也不时发生在街面游商身上,为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张国鸿表示,“要经常和城管部门组织联合整治行动”,其范围还包括旅游市场和小商品市场。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与北京奥组委共同着手建立了一个举报奖励机制,以调动广大市民和百姓参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双重意义。”李雁军认为,奥运标志本身就是商标,牵系着商业利益;另一方面,它们还是重要的文化载体,是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精神的象征。“从体育文化运动角度而言,中国为奥林匹克运动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贡献;而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讲也应如此。”他甚至不给自己留“余地”:北京奥运会赛事期间,在重点场合和重点时段,“一定要‘干净’。”“防患于未然是我们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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