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历来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以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都会有数百张反对票,这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我国的司法体制缺乏应有的理解,他们把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都归咎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投反对票的方式对地方司法机关工作表达不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此事无巨细,提出了许多不切实际的改革目标,从而使得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的期待更高。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没有过多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充分意识到,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政治问题,司法改革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不应该提出具体的改革步骤和方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不能涉及司法改革,事实上,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于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已经有所涉及,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从而解决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从各方面透露出来的信息来看,我国的司法改革将围绕着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进行。全国人大可能会修改法院组织法,不再按照行政辖区设立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将由中央授权省级机关统一管理,在司法机关内部,将会实行集体合议制度,逐步弱化法院院长的行政权力。这些改革毫无疑问都是必要的,但是,这些改革很可能会导致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架空,中国的司法腐败现象就会更加严重。
这不是危言耸听,种种迹象表明,司法领域实行高度的集权制改革,可能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滋生许多新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假如实行司法中央集权改革,将本来属于地方人大的权力收归中央,那么,虽然可以解决地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但在客观上剥夺了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现在中央统一调配各个省的法院院长,实际上已经架空了地方人大对司法的管辖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对上级机关任命法院院长进行确认,而不能根据本地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本地选拔法院的院长。同样道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对上级任命的检察长进行确认,而不能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本地司法机关选拔德高望重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可以防止出现司法地方化,打官司主客场现象,但是,这样的司法改革不仅导致地方人大对地方司法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而且更主要的是,很可能会导致我国司法两审终审诉讼体制被彻底扭曲。可以设想,如果地方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上级任命,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千方百计地探究上级法官的意图,并且通过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方式请示汇报,以此来减轻上级法院的负担,减少上级法院法官的麻烦。
事实证明,法官的独立性必须有体制加以保证,如果法官都是由上级任命,地方人大只能确认法官的审判员资格,那么,法官独立办案可能会变成一个空谈。现在许多地方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强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下级法院的法官由上级法院任命,地方人大常委会加以确认。这就导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失去效用,也导致独立审判变成了不可能的事情。上下级法院的法官本来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司法系统实行集权管理,结果导致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须看上级法院的领导眼色行事,这样的司法改革究竟是在巩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削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
其次,解决我国司法机关行政化的问题非常必要,但是,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尊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千万不能在建立跨区域司法机关的同时,无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的确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助于减少行政干预。但是,这样的改革不仅会削弱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法院的监督作用,而且更主要的是,很可能会出现集权腐败现象。古往今来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独立是我国追求的改革目标,但是,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脱离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如果建立跨区域的司法机关,那么,如何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呢?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行政化,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的内部,一些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一言九鼎,把个人意志强加在法官的头上,以行政命令代替独立审判。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非常简单,那就是公开所有的司法裁判文书,接受公众的检验。如果法院院长对判决指手划脚,那么,应当将法院院长的观点写进判决书,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如果法院院长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确定案件的性质和裁判的结果,那么,判决书应当写明所有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名字和发表的意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文责自负。
总而言之,解决我国司法机关行政化和地方化的问题是大势所趋,但是,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涉及到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问题,涉及到司法腐败的问题,涉及到权力的平衡问题,甚至涉及到公民诉讼的便利问题。因此,如果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闭门造车,以所谓的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代替现有的司法机关,以集中权力的方式进行司法改革,那么,不仅会给普通公民带来极大的不便,而且会出现更大的腐败案件。
司法机关的“大老虎”现象充分说明,如果司法改革强调中央集权,过分强调“纪律性”,而忽视了司法规律,没有充分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充分尊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那么,很可能会出现司法“独立王国”。司法改革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尊重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则;巩固和完善司法独立原则;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全国人大应当成立专门的司法改革小组,在中共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司法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