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中就像一个三寸金莲的小脚女人,开出的条件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对于女生的歧视,实际上是固步自封的夜郎自大行为。
据南方都市报3月9日报道,“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昨天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15位委员围绕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作大会发言。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建议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更好地维护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应积极探索推行男性带薪护理假,引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为充分释放女性才智和潜能创造条件。
笔者认为,全国妇联副主席的建议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只有用法律来阻止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就业中的女性性别歧视问题。但是,随着我国退休年龄被延迟即将面临的严峻形势,用人单位早已存在的年龄限制也属于歧视性霸王用人条款,理应受到法律的高度重视,并加强法律方面的监管与经济处罚。因为,不管用人单位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还是对于年龄的35岁以下限制,不仅是对他人格与尊严的歧视;而且是对劳动者与国家劳动法规背道而驰的行为。
笔者认为,也应对劳动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只有依法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必须依法明确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劳动权利,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那些肆意践踏社会人力资源的行为,必须依法说不,才能让劳动者于法有据地对用人单位进行投诉。因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没有理由让用人单位无限享有国家和和人民的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是有限的,过度占有某些年龄段的人力资源,就是在制造社会的不公平,用人单位对于女性的歧视,同样是在人为制造社会不公。因此,用人单位的歧视性霸王条款,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和阻止。笔者认为,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人单位理应具有社会责任担当与义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用单位的歧视性用人霸王条款,必须依法予以废除。
正如《墨子·尚同中》里有曰:“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也就是说,凡是行仁政的人,一定要一心谋求兴办对天下有利的,革除对天下有害的,用这个原则去要求天下,对人有利的事就做,对人不利的事就制止。所以,对于用人单位的歧视性霸王条款不管是明文规定,还是隐性苛求,绝不能长期姑息迁就。如果继续姑息迁就下去,据等于是在纵容用人单位的歧视性霸王条款的存在。因此,立法部门应当站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尽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短板和漏洞。不能让用人单位钻法律法规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