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摩擦似乎有加剧的态势。就在美国商务部今年5月17日、7月27日相继对中国光伏产品和风电产品做出“双反”裁定之后,8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对美国部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调查,并认定,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等六个项目,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构成贸易壁垒。
中国商务部的调查报告说,他们将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33条规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调查措施中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给予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公平待遇。
对中国来说,这可能是一种无奈的跟随和应对。但业内人士担心,中美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发生的摩擦,会破坏中美在新能源领域的良好合作,进而影响到全球新能源的发展。
美国起先
2011年10月19日,德国SolarWorld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联合其他6家美国公司成立的美国太阳能制造联合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称中国光伏企业获得政府补贴,以低于成本价在美国进行倾销。2011年11月10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中国光伏企业展开“双反”调查,拉开了中美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摩擦的序幕。中国目前是世界最大的光伏生产国,中国生产的光伏电池10%出口到美国,80%出口到了欧洲。
今年1月,美国将可再生能源领域摩擦从太阳能扩大到了风能。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月19日宣布对从中国和越南进口的应用级风电塔产品(UtilityScaleWindTower)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风电塔是用钢焊接而成的柱子,是风电场建设必需的关键部件,在风塔顶端接上电力发电涡轮便成了风电机组。风电塔约占整个风力发电机组价格的20%,是资本密集型产业。由于风电塔原材料中七成以上用的是钢材,因此许多生产钢及钢结构的企业纷纷转型制造风电塔。这导致了中国风电塔产能过剩且价格低廉,在美国市场具有较大的竞争力,去年来自中国和越南生产的风电塔占据了四分之一的美国市场。
今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的反倾销税初裁结果,裁定中国涉案企业适用31.14%~249.96%不等的临时反倾销税率(其中尚德电力将被征收31.22%,天合光能31.14%,英利等其他应诉企业31.18%;未应诉企业征收249.96%),并将征税措施向前追溯90天。如果终裁结果不变,这将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
7月2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应用级风塔双反案的倾销初裁结果,中国强制应诉企业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和天顺风能公司的倾销税率分别为30.93%和20.85%,重山风力设备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保定有限公司和华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适用26.25%的倾销税率,其他中国企业的倾销税率为72.69%。
据悉,美国商务部将于今年10月作出光伏双反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有望在今年11月份作出确定性的光伏终裁,年底做出风电塔终裁。
中国跟随
在美国对中国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立案一个月后,2011年11月25日,中国商务部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决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邀请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调查相关问题发表评论,并给予30天评论期。但是商务部在2011年12月23日收到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交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2011年11月25日发起的贸易壁垒调查的意见》,美国政府就获得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便捷性问题提出意见外,其他利害关系方及公众没有向商务部提交评论意见。中国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对美国政府意见予以考虑,向美方提供了申请书及附件的电子文本。
商务部最后调查认定,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违反美国在WTO规则下应当承担的义务,该扶持政策共涉及6个项目:华盛顿州的“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和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上述6大项目均同时违反了WTO的三条相关规定: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下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