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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禁止高校签预录取协议
• 2012-06-29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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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郭少峰)今年的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即将开始,教育部日前发布通知称,要遵守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六不准”工作纪律,同时今年重新调整发布了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

其中包括去年在招生过程中公开化的“预录取协议”或承诺录取考生等。

今年重新调整发布了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教育部称,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其中包括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去年曾经爆发了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之间为争夺生源,在录取工作结束前向考生签订“预录取协议”,并引发了高校间招生问题上的恶性竞争。

 

■ 十项禁令

1.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2.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3.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4.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5.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6.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9.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0.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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