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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岗位对女性就业有利吗?
吕 翎 • 200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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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介绍《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准备时透露,政府将出台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以保证就业公平,比如“明确水下作业、矿山、井下、高空等确实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而其他行业就不得歧视女性就业。”

张小建还表示,新法实行后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如果出现明显的就业歧视和违反《就业促进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按法律中的罚则进行处理和惩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张副部长这一强硬表态的背后有着紧迫的现实性。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10月中旬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6106名参与者中,66.5%的人认为,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普遍。另有43.8%的人认为,女性比男性更难找到工作,36.7的人认为难度差不多。对于明确规定女性不适合岗位,56.3%的人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其他岗位就没有理由不招女性了”。

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表现为各式各样的形式。比如一些用人单位直接在招聘广告中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另外一些在招聘现场收集简历,之后不再通知女性求职者面试,有的则在面试之后内部淘汰女性;此外,不少用人单位公开表示不希望女工怀孕,或将已孕妇女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自动辞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认为,目前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女性职工的理由大多是 “工作繁忙,需要经常加班”。而对那些不适合女性的工作岗位进行界定和细化,让保障公平就业的原则性条款具有更切实的可操作性。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岗位不适合招录女性,那么其他行业岗位就必须接受女性就业,避免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但是, 在“明确女性不宜岗位”的举措被称赞是体现了立法者对女性的人文关怀的同时,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后者呼吁政府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在配套措施的完善,保证就业平等上,不用明确规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女性,因为女性可以自主选择。

同样在这次联合调查中,42.6%的人认为,划定女性不宜的岗位,可能反而会减少她们的就业机会。40.4%的人认为,这一做法会导致某些岗位的性别歧视合法化。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这一措施主要是限制那些对女性的身体和健康不利的岗位,比如一些有毒的或者特重体力的工作:采矿,高空作业。由于是从保护女工健康的角度出发,因此并不会影响女工就业,反而会更有利于解决女性歧视的问题。

一些长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则表示,如果对女性不宜岗位进行不甚准确、严谨的界定,不仅难以达到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就业的目的,反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性别歧视合法化。另外,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岗位,不能由立法者说了算,还应该广泛征集意见,尤其是广大女性的意见。作为当事人,女性应该最有发言权。

调查中,47.1%的人担心,如果配套制度、法规执行不到位,“明确女性不宜岗位”反而可能成为女性就业障碍。

 

立法有助消除就业歧视

 

张天蔚(北京青年报):立法规定“女性不宜”职业与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似乎是一个矛盾。但鉴于目前的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往往随意以“女性不宜”为由拒绝女性求职者,因此,立法明确规定“女性不宜”职业,也就意味着除法律列举之外“女性皆宜”。

造成当前就业市场上对女性的歧视现象主要原因有二。其一,由于生理或心理特征所决定,女性与男性在职业特长方面确有区别,也确有“女性不宜”的职业禁区存在;其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保障,除了部分被认为属于女性专长的职业外,大部分用人单位出于逐利本能,都会倾向于选择男性员工,以减少因女性雇员怀孕、哺乳等造成的“额外”负担。而在一个供给相对过剩的人才市场,作为需求方的企业,往往会故意混淆二者,人为夸大“女性不宜”的程度和范围,以达到排斥女性择业者的实际目的。因此,立法列举“女性不宜”的职业范围,实际是以有限排除的方式为女性拓展了无限的就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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