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收录罪犯不合法治精神
马樵(检察日报):犯罪分子记录在地方志,尽管有一定的警世作用,但这种把罪犯“钉上历史耻辱柱”的做法,其实就是封建制的“鞭尸”思维,是与现代法制精神格格不入的。
这些罪犯中,有的可能已被处以死刑,而更多的正在监狱接受教育改造,或者已经刑满释放重返社会。如果将他们入录到地方史料中,显然不利于在狱犯罪人员的积极改造,也不利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甚至引起社会歧视、仇恨态度。倘若这样,必将滋生和加剧罪犯对社会的仇视心态,对政府和社会都是莫大的危害。
另外,有些“昔日罪犯”已与我们一样,享有着同样的公民权利;而今天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就属于跟我们权利同等的公民。如果对昔日“社会影响较大”、今天又已刑满释放的“罪犯”录入地方志,显然对他们也有失公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把今天的在狱罪犯列入永久保存的地方志里,当他们重返社会成为正当公民后,政府能保证从地方志和公众心头抹去他们的“耻辱”么?如果让他们的“耻辱印记”继续保存并流传于后世,这显然是剥夺了他们的基本民权。
本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的罪行已有媒体进行过披露,我们所希望达到的警世作用已经实现,又何须继续对他们进行不利于在狱改造、不利于融入社会的羞辱呢?
王军荣(南国早报):实际上,《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编纂地方志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全面而客观,科学而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人文资源,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收录犯罪分子显然与这一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罪犯犯罪,应当依据法律处置,而将其罪行入选地方志,势必给其增加了“惩罚”,还是永久性的。这是量刑过量,不符合法律的处罚要义。更为重要的是,将造成对其家人的过度伤害。本来,家里有人犯罪已属不幸,而记载入地方志,使当地人人知晓,时时提起,对其家人的生活将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严重的会影响其正常生活。显然是不公平的。
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是教育他们并重新塑造他们。纳入了地方志对改造也可能带来影响,有人可能从此拒绝改造,甚至走向极端,也可能会因此对生活丧失信心。一旦出狱,他们将如何面对亲人朋友?如何再次融入社会?如果他们自暴自弃,并更加仇恨社会,甚至报复社会,将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
再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也难以把握。如果一定要编,也要首先征得本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及授权才可以,否则,这种不人性化的做法又如何教益更多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