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知情与司法独立同样重要
张贵峰 (山西晚报):法官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为法院新闻发布设定“禁区”,虽然,这一切,看起来似乎是在限制媒体报道,妨碍公众知情,但其正当和必要性,仍是不得不承认的。因为这涉及对司法独立原则的捍卫。现代社会的法治经验表明,没有中立超脱,不受干扰,只对法律负责的独立审判,司法正义就无从谈起。也正是基于此,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然,这同样适用于新闻媒体。
既然司法独立如此重要,那新闻报道是否就不重要呢?事情当然不是这样的。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新闻报道即使不比司法独立更重要,至少也是同样重要。因为只有在新闻媒体对社会事务充分报道的前提下,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才能充分保障,对权力的制约也才成为可能;正基于此,中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因此,现在我们需要讨论的实际上并不是司法独立与新闻报道孰轻孰重的问题,而是如何平衡、协调两者关系的问题。
刘武俊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 依我之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应当慎言的规定,所诠释的是这样一个基本法理:慎言是法官这一司法职业的戒律和操守。
“法官不应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一条谚语。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做出公正的裁判。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相对超脱的甚至貌似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法官大可不必在法庭上与当事人或律师唇枪舌剑,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准裁判文书。可以说,法官的功夫在庭外。
法官不得在庭上喋喋不休,也不宜在庭外大放厥词或者滥发议论。司法无小事,法官要像外交官那样慎言,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谨小慎微。稳重、理智乃是法官典型的形象表征。一般而言,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接受传媒的采访,在案件审结之前不应也无权向外界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或观点。当然,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与媒体对话和沟通,这既可以接受新闻监督,又可防止传媒对审判人员的干扰。
欧阳觅剑 (21世纪经济报道): 最高法发布的新规定,限制的是法官的行为,而不是对媒体提出要求。按照新规定,法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但记者仍然可以就案件进行采访和报道,甚至可以对法官进行采访。也就是说,这个新规定是法院的自律行为。
这可以说是国家机关对待新闻报道观念的一次重大改进。很多机构认为事情不适宜被报道时,往往通过相关部门限制媒体采访,而不是像最高法的新规定一样,并不限制新闻报道,而是管束住自己的职员。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因为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媒体所得往往是一些传闻,在法律上传闻证据通常不作证据考虑。对于复杂的事实认定,专业人士尚需谨慎,何况媒体。信息不充分的报道容易有倾向性,这样的报道太多,会影响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