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私塾式学校是否应叫停?_北京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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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私塾式学校是否应叫停?
• 2006-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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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商报》评论员魏文彪:有的人可能会以尊重教育内容与办学方式多元化之类的理论,来为“孟母堂”这样的全日制私塾辩护。办学方式与教育内容的多元化固然应该成为逐步实现的目标,但是任何多元化都必须建立在接受教育者的自愿基础上,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在全日制私塾问题上,我们却很难说那些未成年人进去“学习”,是出于他们的自愿,而毋宁说那只是他们的父母的选择。须知,父母固然可以代替那些尚不具有自我判断能力的幼儿做出一些决定,但是同样不能忘记的是,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也具有监护的责任与义务,所以当孩子父母的行为明显偏离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向时,政府并非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干预。
我们现在越来越强调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接受以现代科学知识及具有人类普适价值观为主的教育,能使未成年人日后具备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公民,所以理当属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范畴,让孩子们接受现代教育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所需。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不能与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相抵触。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中华传统文化需要发扬继承。家长可以在节假日把子女送去学习四书五经,对此,有关部门不会进行干涉。
   “孟母堂”的私塾教学方式过于封闭,在如此封闭的家庭环境之中,学不到许多爱国主义的教育内容,也不能保证学生军训等活动,更重要的是,许多需要孩子在学校里养成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等能力都将会缺失,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一种有益的探索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这是一种很好的探索。志同道合的家长集中在一起来关心子女的教育,与教学者之间依靠的是一种信任关系,作为探索,它能够突出对孩子的个性化培养,给予孩子们更多关注,效果值得期待。
   
   《新安晚报》撰稿人吴明:教育部官员没有回答何以会出现现代私塾及何以家长对私塾如此热衷?
这种怀旧情结中到底蕴涵了多少对现行教育制度的失望和反思精神?私塾绝非洪水猛兽,私塾不会对现代教育体制构成威胁。一种教育模式背后必然有支撑其存在的经济模式相对应。小农经济的模式下教育为非必需品,只是当时的人才遴选机制的组成部分。工业经济模式下的教育为必需品,知识的普及及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成为推进工业化进程的重要一环。
    私塾的首要特点是“私”,和现代文明的分工协作精神确实格格不入,试想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车体能靠私塾这样的教育车轮驱动吗?显然是不现实的。私塾的价值在哪里?私塾的价值在于给现代的教育体制找到了一个比较的参照物,在喧嚣的教育向何处去的大讨论中,从包括私塾在内的一切人类已存的教育模式中汲取理性的动力,或者丰富自己的教育理念,或者反思现行模式中种种为群众诟病的方方面面。那些将自己孩子送到现代私塾的家长都是现代教育模式的经历者,切身的经历加之对现行教育中种种现象的不满,使之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私塾的追捧者,这种追捧带有盲目性和情绪化色彩。但既然私塾并非一无是处,既然我们的教育体制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既然家长们对义务教育的信心还需要重新修复,为什么教育部门不可以允许有一片全日制私塾实验田存在呢?教育实践是对民间私塾热情的最好检验。

自由撰稿人舒圣祥:我并不十分赞同“孟母堂”的教学形式,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教学内容,但我知道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不能强加于任何人,尤其是“孟母堂”的家长们。
   那么,“孟母堂”的家庭教育形式,是否违背法律呢?教育部认为它“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精神”,这话如果从另一个角度说,实际就是“并不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条文”。而这个“法律精神”如果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不可以直接用之于执法活动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法律规定了孩子有接受教育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怎样的教育,我想公民应该是有选择权的。“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并未见诸法律,既然法律并未明确排斥家庭教育的形式,那么“法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应该是适用的。何况,世界各国大多允许在家教育,教育部亦承认了这一点,这时候是否可以扯上点“国际惯例”呢?
    其实,我倒认为我们提倡的素质教育之所以一直深陷在应试教育的泥坑里,原因正在于缺乏“宽容与自由”。一样的教材,一样的教学模式,一样的教学安排,一样的教师管理,一样的考试内容,宽容的东西太少了,自由的东西太少了,条条框框的东西太多了,又如何“素质”得起来呢?诚然,“孟母堂”也许谈不上就是素质教育,但至少是对教育“宽容与自由”的一次电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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