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3月10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分别做了工作报告。3月11日,北京周报就制定《反腐败法》对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进行了专访。
北京周报:很多媒体对您提出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做了报道,请问您为什么会有这个想法?
吴青:反腐败问题一直很受公众关注,作为人大代表应该反映公众关注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花大力气推进的。近两年,反腐败效果非常好,老百姓也很满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里也提到,去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反腐力度非常大,公众的反响也非常好,但越是效果好,老百姓越是担心不能持续。因此,很多人呼吁要立法,建立一个长效机制,而我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讲,要让反腐制度化、规范化,也必须加强反腐败的立法。
反腐的实质是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这种案件。现在,在法律方面,惩处的法律比较多,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预防的法律较少。从整个法律体系来说,预防才是重点。要预防腐败,而不是发生腐败后去惩治它。从预防腐败来说,我们现在主要靠的还是共产党的党内规定,包括八项规定、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等,我觉得,从法律建设的层面讲,应该把党内的规定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这样才能把党内规定制度化、法律化,让它更有约束力和强制性。
您认为推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还存在哪些困难?
实际上这件事情1997年起就开始在党内推动了,2006年和2010年都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做了修改。按照2010年的修改,已经很明确领导干部要报告个人的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经过这么多年操作已经成熟,只不过因为是党内的,所以社会上不太知道。因为没有向社会公示,社会公众也很难掌握和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因此,我建议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也写入法律,从而更容易得到社会监督。我认为,既然在党内能做,面向社会难度应该也不大,在党内公示和面向社会公示应该没有太大区别。
您对于腐败资产追回和反腐败国际合作有什么看法?
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腐败资产追回是反腐败的很重要的方面,对腐败人员具有威慑力,说明贪污腐败没有用,这些财产还是会追回来的。
同时,国际合作也同样具有威慑作用,说明你再怎么跑也没有用,最后还是会被抓回来,这对预防腐败有很大作用。目前,我们同美国、港澳都有司法合作,我觉得,我们可以扩大司法合作的覆盖范围,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这样做对预防腐败很有帮助。
您觉得公职人员应该注重哪些从业伦理道德?
公职人员首先要明确自己权力的边界,另外,要遵守职业规范,例如公务交往规定等。这些其实就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在公务交往中,能不能接受对方的礼物、宴请,接受礼物应该限于什么样的数额范围内,接受宴请或组织宴请每一桌是多少钱,能不能接受一些其他安排,如为子女安排工作、介绍生意等……这些在党内都是有规定的。
但是,如果只是党内规定,违反了也只是违规,而上升到法律高度,违反了就是触犯法律,两个的后果不一样,约束力也不一样。其实做起来并不难,目前从党内八项规定和公务接待规定来看,效果非常好。
目前“网络反腐”非常盛行,您对网络反腐有什么看法?公众应如何更好地做好反腐监督?
网络反腐只是提供一个查处、举报的线索,从最高检的报告里可以看到,目前已有四位一体的举报机制,那就是来信、来电、来访,还有网络。这说明,至少从办案检察部门是认可通过网络进行举报和提供犯罪线索的。
但还是存在一个边界问题,如果能立法的话,必须对此加以明确。如果是客观真实的,就构成一个线索;如果是捏造的,就是诽谤、诬陷,举报者要承担什么责任,都要做出规定。
对于公众监督来说,如果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显示,某人名下登记的只有两套房子,100万元存款,但被人发现除了登记的两处房子外,他还有其他的房子,这就是很好的监督。因此,只有先公开了,才能更好地监督,否则很多东西无法监督。
对公务员的家属需要做什么要求?您怎么看待“裸官”?
对家属要进行任职限制与回避。如某领导干部分管某一领域,其家属就不应该在这位领导管理的领域的相关单位任职。这些在党纪里面都有很细致的规定,但还应该上升到法律高度。对于“裸官”也是,官员是否可以持有双重国籍、境外护照,其配偶及子女能否在境外拥有财产,其实党规都有规定。我强调的核心问题就是,应把党内规定上升到国家立法。
目前“网络反腐”非常盛行,您对网络反腐有什么看法?公众应如何更好地做好反腐监督?
网络反腐只是提供一个查处、举报的线索,从最高检的报告里可以看到,目前已有四位一体的举报机制,那就是来信、来电、来访,还有网络。这说明,至少从办案检察部门是认可通过网络进行举报和提供犯罪线索的。
但还是存在一个边界问题,如果能立法的话,必须对此加以明确。如果是客观真实的,就构成一个线索;如果是捏造的,就是诽谤、诬陷,举报者要承担什么责任,都要做出规定。
对于公众监督来说,如果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显示,某人名下登记的只有两套房子,100万元存款,但被人发现除了登记的两处房子外,他还有其他的房子,这就是很好的监督。因此,只有先公开了,才能更好地监督,否则很多东西无法监督。
对公务员的家属需要做什么要求?您怎么看待“裸官”?
对家属要进行任职限制与回避。如某领导干部分管某一领域,其家属就不应该在这位领导管理的领域的相关单位任职。这些在党纪里面都有很细致的规定,但还应该上升到法律高度。对于“裸官”也是,官员是否可以持有双重国籍、境外护照,其配偶及子女能否在境外拥有财产,其实党规都有规定。我强调的核心问题就是,应把党内规定上升到国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