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保护:活态传承的有益探索_北京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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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保护:活态传承的有益探索
• 2012-05-29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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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保护,是近年来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中归纳提出的三种保护方式之一,其主要含义是指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保护。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生产性保护已经被证明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及规律的重要保护方式。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生产性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和困惑也逐渐增多。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建立规范管理是现阶段开展生产性保护的当务之急和重要任务。

 

促使“非遗”找到当代定位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促进其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质上属于人类行为活动范畴,其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主体的实际参与,通过语言、行为等媒介才能表现和传承下来,因而具有活态性、流变性、传承性等特性。

生产性保护就是为实现上述目标而提出的一种分类保护方式。对于在长期手工劳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项目来说,其技术内涵和文化属性主要依存于生产的实践过程、形态特征和功效作用,也只有在生产实践的具体活动中才能得到展现和发挥。因此,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保护和传承,是增强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促进其活态传承最为有效的措施。

从本质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是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特征,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而开展的一种有益探索;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生产实践,促使传统文化遗产找到在现当代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振兴;其主要任务是建立起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获利与保护应良性互动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是生产性保护从理念提出伊始就难以回避的问题。近年来,一些企业在生产性保护实践中出现的过度产业化、商品化、机械化倾向,不仅违背了生产性保护的实质和目的,而且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的扭曲和破坏。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先认识和理清生产性保护的两项任务:首先,在现代社会中,文化差异性要想得到切实的维护,就不能不在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上着力,获取经济效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生产性保护的首要条件。如果不能够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那么,项目生产和实践活动就必然不能够持续,也就无法吸引从业者和学艺者,更谈不上活态传承。扩大生产,获取经济效益,是生产性保护的首要任务。其次,生产性保护的立足点在“保护”上,其根本目的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振兴。因此,生产性保护在形成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将获取的经济效益反馈到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上,使两者形成良性循环。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产业开发,是开展生产性保护的一种有效模式。在现代环境下,市场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播空间。作为一种成熟的产业模式,文化产业能够高效地发掘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将其推向社会、推向市场。在日前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公示名单中,多数项目都采用了文化产业的开发和运行模式,例如绵竹木板年画、衡水内画、热贡艺术、庆阳香包、土族织绣等。但是,文化产业并不是生产性保护的必要途径。项目是否需要产业化、是否能够产业化以及如何进行产业化,都需要视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照搬,更不能盲目跟风。

产业化发展不能作为生产性保护的目标和导向。目前,为专家学者批评诟病的过度产业化、商品化、机械化现象,固然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但是更多则是没有认识到生产性保护的根本任务,忽视了运行机制和反馈机制的建设。实践者和管理者更应该着眼于建立文化产业和生产性保护之间的互惠互利机制,促进生产性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在这种机制下,项目发展得越好,也意味着项目在资金、人才等方面获得的反馈越多,越有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

 

生产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

目前,虽然生产性保护在实践中出现多种多样的问题,但是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无法获得足够的经济效益,项目不能独立存活;二是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使项目遭遇破坏性开发。因此,政府主管部门需要针对相关情况,分别制定扶持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

在扶持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主体是家庭作坊和个人、个体劳动者,他们大多会面临税负过重、融资困难、场地缺乏等困难。因此,在政策制定方面,要协调税收、投融资、原材料管理等多方面关系。而对于一些市场面较窄的项目,要鼓励和帮助他们在保持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适度的设计和改良;或由政府提供销售、展出和宣传机会,帮助打开市场。

在规范管理方面,其职责关键在于政府主管部门。由于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情况复杂、种类繁多,要在短期内制定出适用全国的规范性标准,非常困难。首先,应充分利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或者民间组织的力量,制定针对各类项目的管理规范和认定标准;其次,针对市场主体,主管部门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其建立起适合自身发展的生产性保护反馈制度。

综上所述,生产性保护,是针对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部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提出的一种有效的分类保护方式。它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当代社会的互动融合,与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本质的区别。经过多年探索,生产性保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形成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和成功模式。(作者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中国“非遗”名录撷英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而设立的,它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主要区别在于,列入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危险状况,急需保护。

至2011年,已有来自16个国家的27个项目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来自约140个国家的232个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迄今,已有139个国家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截至2011年11月,中国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万项,共有29个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7个项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万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项目:

羌年、 中国编梁木拱桥营造技艺、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麦西热甫、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中国活字印刷术、中国赫哲族伊玛堪说唱艺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项目:

昆曲、古琴、木卡姆、蒙古族长调民歌、中国传统桑蚕丝织技艺、南音、南京云锦织造技艺、宣纸传统制作技艺、侗族大歌、粤剧、格萨(斯)尔、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热贡艺术、藏戏、玛纳斯、花儿、西安鼓乐、中国朝鲜族农乐舞、中国书法、中国篆刻、中国剪纸、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端午节、妈祖信俗、中国雕版印刷技艺、呼麦、中医针灸、京剧、中国皮影戏。

中国杭州西湖文化景观被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2011年6月24日,世界遗产委员会将中国申报的文化遗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这一遗址由西湖及三面环绕的山峰组成。

自公元9世纪以来,西湖的湖光山色引得无数文人骚客、艺术大师吟咏兴叹、泼墨挥毫。景区内遍布庙宇、亭台、宝塔、园林,其间点缀着奇花异木、岸堤岛屿,为江南的杭州城增添了无限美景。数百年来,西湖景区对中国其他地区乃至日本和韩国的园林设计都产生了影响,在景观营造的文化传统中,西湖是对天人合一这一理想境界的最佳阐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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