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节加班费”不能止于提醒_北京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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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节加班费”不能止于提醒
杨金溪 • 2012-09-24 • 来源:新华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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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一遇的中秋、国庆8天超长假期即将来临,有人准备举家出游,也有人打起了小算盘,希望额外加班8天赚一笔不菲的加班费。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如果最低工资者连续加班8天,那其加班工资至少要有1158元。(9月19日京华时报)

中秋、国庆即将来到,北京市人社局针对两节加班费,就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做出了提醒,并对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公布了举报电话。笔者认为,北京人社局对于两节加班费的发放,不能止于提醒和公布一下举报电话。

两节期间劳动者加班,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30日和10月1日、2日、3日这4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其余的10月4日、5日、6日、7日这4天则为休息日,单位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有关部门仅是对这一规定,提醒一下,并公布一下举报电话,就万事大吉,很难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现实情况是,对于节日加班费如何计算发放,无论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心知肚明。关键是一些用人单位,揣着明白装糊涂,抑或公然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有的通过补休替代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的以值班名义混淆加班概念,有的干脆不发加班费。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会说,我公布了举报电话,你可以举报啊!须知,加班者作为弱势方,对用人单位的违规做法,往往敢怒而不敢言。因为举报之时,很可能变成下岗回家之日,举报岂不变成因小失大。所谓举报电话,也有可能成为摆设。

能否确保两节加班费不打折扣的发放到劳动者手中,贵在劳动保障部门主动出击,加大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让那些不规矩的用人单位,丢掉劳动者不敢举报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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