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有线索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疑犯要求讯问应当讯问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在四种特定情形下,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见中“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最高检已有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须讯问的范围,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当尽可能扩大讯问的范围。
违法侦查应提纠正意见
《规定》强调,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等书面意见,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当面听取委托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