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的最后一天,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自治区原居民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
内蒙古高院称,鉴于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改判无罪,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将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0余万元人民币(约合124万美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6万元;呼格生前被羁押60天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还有李三仁、尚爱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这笔精神抚慰金创下了国家赔偿法规中有关精神赔偿的纪录。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人扼死在公厕内。经过该事发地并报案的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他在案发61天后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案件中就包括上述谋杀案。201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最终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2年中共18大召开以来,中国已有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到刚刚获得无罪判决的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冤假错案的被纠正无疑可以看出中国司法纠错的态度和决心,这也是自去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是中国司法机关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正如呼格吉勒图的家人所说,赔偿多少都无法弥补失去亲人的伤痛,希望以此为戒,不要再出现类似事件,才是全家人最大的心愿。
其实对于冤假错案,中国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都有全套防范措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严禁刑讯逼供,《刑法》也明确规定这是犯罪行为。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作修改,在防范刑讯逼供层面有了更大的进步和完善:嫌疑人要及时送到看守所,审讯必须录音、录像等;另外还包括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完善错案纠正机制等。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现代司法理念经1996年、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已较为充分地体现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然而,法律规定要真正落实并不容易,由于观念上、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尚未真正树立“疑罪从无”的诉讼理念。有的人头脑中仍残留着“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担心坚持“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进而偏信有罪证据,甚至采取非常手段(刑讯逼供)获取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导致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单方面地围绕着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展开,致使个别证据不足或证据存有重大瑕疵的案件被降格作了有罪从轻处理,对疑案司法机关常常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这些都恰恰成了冤假错案的源头所在。
从已被发现、纠正的错案来看,它们之所以成为错案或多或少都是有上述的原因,而它们能被发现错判有的是因为“真凶再现”,呼格吉勒图案就是最典型的;或是“亡者归来”,案中的被害者活着出现了,冤案也就毫无疑问;还有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被宣判无罪的。
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再一次说明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上发生了重大转变。人民法院敢于纠正这些冤假错案,说明其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理念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
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人员思想意识的转变,对于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推进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具体落实,中国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冤假错案将会都被依法纠正,并不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