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公司对银鹭食品集团的收购通过了中国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并于9月8日在厦门投洽会上举行了签约仪式。这是中国《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简称《规定》)于9月1日正式实施后通过的第一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案例。
4月18日雀巢公司宣布与银鹭食品集团签署合资协议,将购买银鹭食品集团60%的股权。由于银鹭食品集团是中国三大“八宝粥”生产销售企业,2010年的销售额为54.6亿元人民币,这一并购从一开始就按规定接受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
除对银鹭食品集团的并购外,雀巢公司还与中国糖果商徐福记国际集团达成了并购协议,这一并购目前正在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中。
在《规定》公布以前,中国相关机构都是通过外资准入管理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等形式对外资并购进行管理,但从今以后,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除进行外资准入管理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外,必要时还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以及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学习发达国家做法
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化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是“先行者”,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早已通过立法、设置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了各自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完整机制。
对中国人来说,这些机制并不完全陌生,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美国等国的数次并购遭遇挫折,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审查机制就是最大的“拦路虎”。
美国的外资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有日本公司试图收购拥有“敏感技术”的一家美国半导体公司,在引发美国国内政治争议后被迫放弃。该案例促使美国制定了规范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的首部法律,即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此后,美国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如今主要由《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1992年《拜德修正案》和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三部法案组成。其中,《拜德修正案》首次规定对有外国政府背景的企业并购美国基础企业或敏感企业进行安全调查,目标直指外国国有企业。
如果说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主要关注外资对美国国防安全的直接影响,那么2007年新法案则关注更为广泛的美国国家安全,扩大了审查范围。只要交易涉及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的核心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及能源等核心资产,就会面临严格审查。
2005年6月,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对美国第九大石油天然气生产商优尼科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并主动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发出申请审查通知。这一收购申请在美国引发政治争议,一些议员以国际安全为由致信总统,要求阻止该交易。面对庞大的政治阻力,中海油于当年8月放弃收购。
并不排斥外资并购
2010年,中国吸引了1057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比2009年多17.4%,但是一些外国公司抱怨说,中国政府正对投资者变得越来越不友好,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意味着中国将收紧利用外资政策。
商务部表示,积极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
商务部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征求了跨国公司、外国商会、国内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意见,采纳了合理的建议。商务部表示,一方面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同时也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中国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则,也研究借鉴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做法及经验,将把握好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深化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跨国投资制度和法律环境。
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说,中国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鼓励和规范外资并购,与此前提出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的政策取向相一致,并不存在排斥外资并购的问题。
2010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此次制度的出台与上述政策意见一脉相承,体现了鼓励外资并购和规范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王志乐说。
经济发展的要求
中国已经有了外资准入管理及反垄断审查等法律法规,为什么要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商务部说,这是中国对外开放继续推进的形势下,为加强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持续健康发展。
商务部认为,近些年随着中国市场环境不断成熟、企业竞争加剧,外资并购呈快速发展态势。外资并购促进了中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盘活存量资产、引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管理不好,也会产生影响国家安全的问题。
《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精神,制定了《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规定》还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涛表示,对于外资来讲,《规定》实行后,我们在入世之前就承诺的开放政策基本上是没有改变的。现在主要是对于一些企业的兼并重组进行安全登记审查制度,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本土的企业和一些品牌,同时防止垄断。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宋泓表示,对外资的收购行为,如目的是扩张产品线、发展建立生产基地、完善自身总装线等项目,相关监管部门应绿灯放行。但对大型综合性跨国公司发起的控股并购行为,应当重点防范,警惕以剿杀国内品牌为目的恶意收购。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说,《规定》在反规避方面下了工夫,不仅涵盖了目前已经暴露的规避手法,还涵盖了未来可能设计出来的规避手法,从而“弥补了一个重大漏洞”。
中国受限行业的公司经常采用各种反规避方式来获得外国投资,最典型的有“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简称VIE),也就是没有外商投资限制的境外控股公司通过合约来管理一家受到限制的中国公司。例如包括百度在内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就用的是这种结构,因为中国监管机构只向中国国内的公司发放互联网和移动运营执照。
附一:2010年中外并购对比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全年吸收外资达1057.4亿美元,其中以并购方式的外商投资占比为3%。同年全球的对外直接投资额为1.12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以并购方式实现投资。
附二:2010年外资入境并购情况
据《2010年中国并购市场统计分析报告》,2010年中国企业完成并购交易案例数量总计1798起,外资入境并购案例数量30起,占比为1.7%,但环比增长达57.89%,外资入境并购案例数量大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