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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中国民主法制的又一重大进步
本刊记者 兰辛珍 • 2012-03-14 • 来源:北京周报 2012年第12期 3月22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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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更慎重

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对谋杀、抢劫、强奸等等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18至74周岁的罪犯,适用死刑。对于死刑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人,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都复核为死缓(死缓两年后会减为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减少死刑,是中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中国对死刑一贯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去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在死刑罪名的近20%。

郎胜说,死刑的复核是中国另一个在实践当中控制和减少死刑的措施。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对死刑案件,在两审以后即便判处死刑也不能执行,还必须经过最高法院进行核准,经过核准裁定以后才能决定是不是要执行死刑。即便这样,核准死刑后还要在最高法院发布了死刑执行命令以后才可以执行。“这样一个程序的设计,反映了我们在死刑问题上的慎重的态度。”郎胜说。

郎胜说,去年刑法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次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进一步完善了死刑的复核程序,这反映了全国人大对死刑严格控制的态度。

 

增加四个“特别程序”

刑诉法对司法机关从拘押、到审判、到执行一整套程序做了规定。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在完善这些程序的同时,还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增加了四项规定特别程序。

一是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正案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王兆国在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设置这一程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王兆国说,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是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的说明,这是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中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的措施。

王振华说,由于中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而这一特别程序的设置,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比如贪官外逃,法院可以依法追缴其国内所留的财产等。

四是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国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现实是,有许多精神病人,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并不能够做到严加看管和医疗。

因此,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对精神病人的医疗,由责令家人或者监护人进行改为由司法机构进行,这是对公众以及精神病人都负责的态度。”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虞国庆说。

 

修改立足国情

刑诉法为何做这些修改?王兆国说,这是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惩罚犯罪和维护稳定的需要。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修订16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中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在惩罚犯罪工作中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过去五年里,全国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个代表团提出修改刑诉法的相关议案81件,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王兆国说,在修正案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中,全国人大遵循了坚持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原则。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制度,应当立足于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阶段性特征,既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实际,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王兆国说。

王兆国说,中国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矛盾,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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