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最高可罚2000万元。此外,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上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于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取得进展。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事故调查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