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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大反垄断实施力度
本刊记者 兰辛珍 • 2013-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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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正在对国内两家著名白酒企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进行反垄断调查,这是继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三星、LG等六家液晶屏企业进行反垄断处罚后,又一起影响力极大的反垄断案件,也是国家发改委第二次向国有大型企业发起反垄断调查。

茅台隶属于贵州省国资委,五粮液隶属于四川省国资委,两家企业所产的茅台酒和五粮液酒都是高档白酒,均属中国八大名酒之列,知名度很高。茅台每年的营业额超过500亿元,其股票价格是A股市场中最高的,五粮液每年的营业额也在百亿元人民币之上,同为A股上市企业。

由于受塑化剂事件和勾兑酒事件(见《北京周报》第5期文章“白酒寒冬”)的影响,2012年第四季度,茅台和五粮液的销量和销售价格出现大幅下滑,为了稳定价格,茅台和五粮液在2012年12月下旬各自的经销商大会上,不约而同地都出台了限制最低销售价的政策,并对售价低于最低限制价格的经销商进行了处罚。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因为这属于垄断协议。茅台集团和五粮液集团的限制最低销售价政策明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于是,从1月14日起,发改委反垄断局对茅台和五粮液展开反垄断调查。

1月15日,茅台集团发布声明称,决定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的营销政策,并在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和贵州省物价局的指导下,严格依据《反垄断法》立即进行彻底整改。16日晚间,茅台再度发表声明,称从即日起,对相关经销商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

1月17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公司撤消禁止经销商降价的通报文件,并严格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彻底整改。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表示,目前,对茅台和五粮液的反垄断调查还在调查取证阶段,结果会向社会公布。

2011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接到举报后,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展开了反垄断调查,这是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首次对国有大型企业发起反垄断调查。然而,一年半过去了,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调查依然没有结果。人们不禁担心,这次对茅台和五粮液的调查,是否也会拖下去或者不了了之。

对于这一担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对媒体表示,在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茅台和五粮液认识到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这或让其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怎么样,需要根据茅台和五粮液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政策实施程度的影响、影响的范围等因素决定处罚的力度。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传递出保障公平的决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杨东表示,新年伊始,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接连出手,传递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在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执法决心,这将有力回应部分人对《反垄断法》实施效果差、执法力度弱的质疑。

杨东表示,这也给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带来警示:首先,必须遵守市场竞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降低违法风险。其次,企业应积极支持反垄断执法,共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反垄断执法在纠正破坏竞争秩序违法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疏导作用。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离不开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当企业罔顾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利用其优势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时,污染的是市场有效竞争之源。这种短期获利的违法行为将损害市场有序竞争秩序,其后果最终仍会由企业承担。”杨东说。

事实上,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每年的反垄断案件都在增加,仅2012年反垄断机构收到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就达201件,其中立案186件,审结154件。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兼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表示,商务部对以往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案件涉及的行业大部分发生在制造业,包括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汽车、船舶、飞行器、采矿等等,垄断方式以股权并购造成经营者集中为主,涉及的价格垄断极少,因此,老百姓对反垄断感觉力度很小。

尚明说,2013年伊始,反垄断机构加强了对百姓更有切身体会的价格垄断案件的调查,以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如对三星、LG等液晶屏生产企业的处罚,以及目前对茅台和五粮液展开的反垄断调查,都属于价格垄断的范畴。“目前,反垄断执法已入正轨,有望在新的年度里进一步推进。”尚明说。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产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滕飞表示,目前,在中国的反垄断案件中,执法的国际化才是重点。

滕飞说,中国正处在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机遇期,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技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新型的垄断行为将不断涌现。比如,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联盟合作使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更加复杂,因为内外资股权复杂化,法律依据难寻,查处难度更高。

“中国反垄断执法国际化是大势所趋,只有紧密地与世界接轨,才能在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使反垄断执法得到全面提升和突破,中国不断国际化的市场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规范治理。”滕飞说。

尚明表示,中国在反垄断方面一直在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目前,中国与美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签订合作备忘录。随着世界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中国反垄断执法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会更加坚实。

事实上,中国的反垄断与国际社会无法分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在世界范围的流动,很多并购都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尚明说,商务部反垄断局非常重视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通过交流合作,借鉴国外反垄断的立法执法经验,不断完善和强化自身的执法能力,以便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复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年9月25日,中国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人,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在华盛顿举行了中美反垄断对话,标志着中美两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作进入新阶段。

“在这种高层对话之下,我们还有工作层面、技术层面的技术性交流,包括案件的合作。”尚明说。

尚明介绍,中国的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中国的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与国外执法机构合作;另一种是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各自和国外执法机构进行的合作。

“随着中国与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交流合作的不断深入,在符合法律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就双方共同审查的重大跨国并购案件也尝试过进行信息交流。这种信息交流有助于我们对跨国并购行为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对一些技术问题进行有益的讨论。由于案件合作交换信息会涉及到保密问题,各国对这种技术层面的合作还是相当的慎重,必须在符合各自相关的法律、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尚明说。

除了与欧美的合作,商务部还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签署了中英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中韩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等。中国还参加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的竞争专家组会议,亚太经合组织的反垄断方面的国际会议。“通过参加这些会议,有助于我们了解国际最新反垄断动态,并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反垄断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尚明说。

 

: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每年审结的案件数量

    2008年     16件

        2009年     78件

        2010年   109件

        2011年   171件

        2012年   154件

来源: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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