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次当选,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抱堂村村委会主任王赛霞感到“很高兴,也很荣幸。”今年34岁的王赛霞已在村主任岗位上工作6年,在近期开展的海南省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中再次当选。“村里人很信任我,一开始我就被推荐为村主任候选人,然后顺利当选。”王赛霞所在的村共有村委会成员3名,管理着2000多名村民和外来人员,并为他们服务。
影响未来3年海南省基层民主自治的新一轮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于6月1日开始,已经有68个试点村完成了换届选举,从7月16日起这项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
“从目前试点情况看,每个村能保障至少一名妇女当选为村委会成员。”7月8日,海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黄雄在接受《中国妇女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成果得益于今年该省村委会成员选举办法的修订和省民政厅选举规程的特别规定。
今年海南省有3017个村(居)委会进行第六届换届选举,其中村委会2561个,居委会456.全省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将于10月底结束。
细化规则确保妇女当选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中都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的发展目标。
海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非常重视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工作,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在很短时间内对修正的选举办法通过表决。
“这次修改源于实践。以前的选举办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本意是妇女应当当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基层的理解有歧义,认为是可有可无。为了确保妇女当选,所以现在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黄雄说。
选举办法修正案同时对女性候选人也作出特别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当至少有1个名额。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女性候选人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确定1名女性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候选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报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指定1名女性候选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妇女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为了发挥妇女的主力军作用,发挥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应该修改法律,确保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根据黄雄的理解,海南省的规定没有突破上位法,但比以前的规定更加明确了。
选举中设定特别保障程序
依据修正后的《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4月,海南省民政厅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在第一次选举、另行选举和第三次选举中设定保障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特别程序,以确保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政治权利的落实。
根据“特别程序”,第一次选举结果选出符合应选人数的当选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得票最少的村委会委员当选人的当选资格取消,其空位由得票最多的妇女候选人直接替补,并确认其当选资格。在确定由妇女候选人直接当选最后一个村委会委员名额时,如果有妇女候选人的得票相同,应当当场就票数相同的妇女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妇女候选人当选。
依据《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另行选举的,有两种情况:(一)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3人的;(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3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
修订后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为确保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政治权利的落实,增加必须另行选举的特殊规定情况,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3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且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的,如果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则必须另行选举,无须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决定。并必须保证一名妇女候选人当选村委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