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或家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今后不能随意倾倒,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和车辆处置。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透露,我市建筑垃圾将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每年100万方建筑垃圾乱倒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倪子林介绍,全市建筑垃圾年产量约2000万方,其中60%通过工地之间调剂消纳,但仍有近5%随意倾倒,每年达100万方。他们对城市生态环境、市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城管的难点问题。
此外,我市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仅17家,由于门槛低、地域性强,大量未能取得资质的企业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困难。
为解决以上问题,办法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开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家居装修垃圾须委托清运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在2日内清运。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从按照规定标准有偿清运;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施工方擅自处置最高罚10万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施工方处置建筑垃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都要申请许可。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并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将运输、处置费用存入专用账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