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这是唐代诗人刘禹锡留给我们的著名诗句。诗人所描绘的万里晴空之上、白鹤遨游云霄的美好景象,与当今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垃圾污染情形进一步加剧,农村垃圾污染日益严重,村路边、沟壑里、池塘边,随处可见成堆的生活垃圾。由于长期露天堆放,不仅污染了大气、水源和土地,而且严重威胁村民的身体健康。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影响到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引发一系列社会和环境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2011年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专门听取和审议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所作的《关于全省城乡垃圾处理情况的报告》。此前,为了配合这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先后对长春、四平、辽源、通化等市县的垃圾处理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了住建、环保、农业和卫生等基层部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垃圾分类处理可先行先试
垃圾无论是焚烧或填埋,总是难免要产生二次污染。如果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就可以减少二次污染。同时,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还可实现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城乡居民对垃圾分类处理知识的匮乏和认识上的模糊,加之习惯等原因,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方式,始终难以推广。
“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倡导垃圾分类处理方法,每家每户都要动员起来。”徐涛委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面向社会,大力普及垃圾分类常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垃圾分类处理的推广工作就无法进行。”同时,徐涛委员还建议,可以在有条件的城市做先行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向全省铺开。
针对农村垃圾处理难题,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建议,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途径,推广“村收集、乡运转、市县处理”的运营模式。同时,加大医疗垃圾,特别是农村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全程监管。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一些具体措施加以解决。
垃圾也是一种资源
城乡垃圾分为城镇垃圾和农村垃圾。目前,全省51个县级以上城市,平均日产生活垃圾15060吨;农村平均日产垃圾7800吨;全省年产医疗垃圾14000余吨。现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有54座,日处理能力12048吨,集中处理率为80%。从这组数字中可以看出,面对垃圾产量逐日增加的严峻形势,我省在处理能力上已显得力不从心。
城市垃圾处理目前采用填埋式和焚烧式两种。医疗垃圾一般采取蒸汽式和焚烧式处理。当前,填埋式处理方式被采用的比较多,但如果防渗工程做得不达标,在地里发酵后的垃圾所产生的大量污水就会造成水土污染。另外,垃圾发酵所产生的有害气体经空气传播,会加重城市大气污染。对此,赵胜堂委员说:“我省的垃圾防渗处理工程,有60%不达标,有关部门在加大投入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施工标准抓落实。”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是地球上唯一一种不断增长、永不枯竭的资源。”这是200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席专家拉斯基提出的著名论断。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的处理方式,最值得推广。吴佩军委员建议政府部门,把垃圾作为一种资源看待,重点发展垃圾发电技术,并在政策层面给予支持,使垃圾转换成为造福人类的清洁能源。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整合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强对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资源回收行业组织化、专业化程度,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发展。
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
过去,我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但由于项目启动晚、在建项目多、配套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据调查,截至目前,全省还有33座城市垃圾处理场没有建设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60%。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没有形成。县级城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场尚未建设,部分城市政府没有把城乡垃圾处理场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乡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待落实……
建设资金缺口大,处理能力不足,已成为困扰我省城乡垃圾处理工作的一大“瓶颈”。如何破解,成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话题。其中,吴佩军委员的建议,获得大家的广泛认同。他提出,政府要从政策上引导,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加入这项工作。采取排污者拿一块、经营者回收再利用创收一块、政府补偿一块的办法,解决政府投入资金有限的难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我们应该看到,城市垃圾、农村垃圾、医疗垃圾处理,以及分类、回收再利用等专项法规尚未出台,各行业专项规划编制滞后,这是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的主因。”谭志安委员指出,农村垃圾处理相关法制建设滞后,“到目前为止,全省没有一部规范农村垃圾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无法可依的结果,导致农村垃圾处理监管机构不明、责任不清,保洁管理机制无法建立起来,经费投入没有保障。对此,赵胜堂委员建议,在国家和省没有制定出台农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制定行政规章或规定的形式,来规范全省农村垃圾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和卫生建设的新途径。
谭志安、徐涛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吉林省城乡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府规章,围绕对城市垃圾、农村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垃圾分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等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适时出台《吉林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章,使城乡垃圾处理工作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