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简称“中国大洋协会”,COMRA)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署了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令人可笑的,此事件居然会被别有用意的人炒作为一个新版本的“中国威胁论”,有人挑唆说,中国这是在进军印度洋,挑战印度在海洋利益。这是非常无知和荒唐的说法。
中国参与国际海底资源勘探
2011年8月2日,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在第17届会议期间核准了中国大洋协会提交的多金属硫化物矿区申请。2011年11月18日,国际海底管理局与中国大洋协会正式签署了该矿区的勘探合同。该合同区位于各沿海国管辖海域之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具体位置是在西南印度洋洋中脊,合同区面积约为1万平方千米。根据该合同规定,未来15年,中国大洋协会将履行开展有关环境监测、环境基线调查与研究、培训发展中国家科技人员等义务,并在勘探合同签订后10年内,将勘探区面积75%的区域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中国大洋协会将保留2500平方千米合同区,作为享有优先开采权的矿区。
这个合同的签订,使中国成为了第一个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署了两份勘探合同的国家。该合同的签订使中国大洋协会继十年前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之后,获得了第二块具有专属勘探和开发权的国际海底合同区。
早在20年前,中国大洋协会就开始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活动。1991年3月,经联合国批准,中国大洋协会在位于东北太平洋的国际海底区域获得15万平方千米的开辟区,开始资源勘探。1999年3月,根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1982年《公约》,UNCLOS)的规定,中国大洋协会履行了将上述15万平方千米开辟区中的50%区域,即面积7.5万平方千米的开辟区,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义务。2001年中国大洋协会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获得了开辟区中的另50%区域,作为享有优先勘探开发权的合同区。
国际海底资源勘探的背景
1982年《公约》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活动有专门的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UNCLOS专门设立的一个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根据UNCLOS第1条规定,“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36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137条规定,“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第1条规定,根据UNCLOS第141条的规定,“区域”向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等,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1982年《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内的资源勘探开发拥有专属的主权权利,同时,将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及其底土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权利平等地给予了全世界所有国家。目前,用于规范各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活动的有以下四个方面规定。其中有两个是在上世纪制定《公约》谈判过程中由全体缔约国共同讨论后通过的,即:1982年《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执行1982年《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有两个则是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牵头,各缔约国参与讨论后通过的,即:“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
当然,各企业可以申请勘探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种类也是有明文规定的。根据UNCLOS第133条的规定,区域内的资源是指区域内在海床或其下原来位置的一切固体、液体或气体矿物资源,其中包括多金属结核。国际海底区域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在上世纪70-80年代起草《公约》期间,国际社会对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的勘探开发曾经寄予乐观的评价。因此,国际海底管理局所签署的第一批矿区合同主要是关于多金属结核的勘探和开发合同。先后有俄罗斯、中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和印度等许多缔约国的企业先后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署了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的勘探开发合同。但是,迄今为止,由于种种原因,多金属结核的商业开发进程被大大地延迟了。目前,国际海底区域内被国际社会看好的资源是多金属硫化物。多金属硫化物是由海底热液作用形成,富含铜、铅、锌、金和银等金属,主要分布大洋中脊区域,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和良好的开发前景,其赋存的环境非常特殊,被称为“极端条件”,因此,开展此类海底调查研究,对于人类认识海洋和保护海洋环境都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
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除了与中国于2011年11月签署了第一份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硫化物矿区合同之外,不久前也已经核准了俄罗斯企业提出的多金属硫化物矿区申请。
海底资源开发的权利与义务
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之一,与其它缔约国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相关活动以及对“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迄今为止,中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调查活动主要是由中国大洋协会承担。
自1990年成立以来,在中国政府担保下,中国大洋协会积极参与了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活动。在2011年11月与中国大洋协会签署合同的仪式上,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涅.艾洛提.奥丹敦对中国大洋协会的长期努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指出,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中国大洋协会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在组织勘探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国际海洋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造福中国乃至全人类方面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已经通过的两个探矿和开发规章的规定,凡是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或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开发合同的企业,分别承担着相应的义务。首先,企业必须对合同所规定的区域进行实际的资金投入,从事勘探调查活动,每年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报告活动情况。其次,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企业应履行“区块放弃”义务。也就是说,要将合同所规定的多金属结核调查区块中的50%或多金属硫化物调查区块中的75%面积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由它代表全人类组织对这些区块内的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从中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全人类。第三,企业在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之后,可对其获得的多金属结核调查区中的50%或多金属硫化物调查区中的25%面积的合同区进行专属的勘探和商业开发,获取其中的商业收益。
1999年3月,中国大洋协会履行了将多金属结核合同所规定的15万平方千米开辟区中的50%区域,即面积为7.5万平方千米的开辟区,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义务。根据2011年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的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中国大洋协会也将于15年内将合同区块的75%留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合同区中的另外25%区块将作为中国大洋协会享有优先勘探开发权的合同区。通俗地说,中国大洋与世界参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的其它企业一起,凭借自身的有利条件,在依据合同,获得国际海底区域合同区内资源的专属勘探和开发权利的同时,也替全人类先行勘探调查国际海底区域,为全人类开发利用区域资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大洋协会在国际海底区域所从事的调查和勘探活动完全是以1982年《公约》等相关规定为依据的,是履行勘探合同的行为。根据2011年11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署的关于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未来15年,中国大洋协会将履行开展有关环境监测、环境基线调查与研究、培训发展中国家科技人员等义务,并在勘探合同签订后10年内,将勘探区面积75%的区域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中国大洋协会将保留2500平方千米合同区,作为享有优先开采权的矿区。
当然,依法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这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之一而依法享有的与世界其它缔约国同样的、平等的权利。中国大洋协会一方面可以为中国获得国际海底区域相关矿区的勘探和开发权,获取其中宝贵的矿产资源,另一方面,也同时为人类探索研究海洋、开发利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做出重要的贡献。
(作者:张海文,法学博士,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张丹,法学硕士,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