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到28日,由中国学者担任主席的亚洲国际法学会在中国北京举行了“亚洲国际法学会第三届双年会”,300多名中外国际法官员和学者参加了此次亚洲国际法学界的盛会。以此次国际法学术会议为平台,中国国际法学者让亚洲听到了中国的声音,也和亚洲其他国家国际法学者一道共同努力让世界听到了亚洲的声音。
冷战结束后,国际法也经历了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迄今近400年以来最重大之“变局”。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以和平发展为战略目标,秉持国家主权平等与和平外交的理念,从国际法角度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障人权、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和实现国际法治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主动参与国际“立法”活动
毋庸讳言,滥觞于近代欧洲的国际法一直都是由西方大国主导形成的,而这一局面直至上个世纪50年代才有所改观。中国与印度、缅甸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并行不悖,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部分,为建立平等民主的国际关系和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国际法“造法”过程中,中国对国际法上“国家责任”、“北极法律地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人道主义干涉”和“保护的责任”等一系列引起国际社会各国高度关注并涉及中国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特别是在“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问题上,中国政府第一次派出代表团前往国际法院,通过提交书面意见和口头陈述等方式就该问题涉及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阐述了中国的立场和态度。上述这些做法对现代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在“国际法编纂和逐渐发展”方面起主导作用的联合国机构,在国际“立法”方面举足轻重。迄今为止有数位中国国际法专家先后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中担任主席和委员等职务。此外,还有一些中国国际法学者被遴选为国际法研究院会员或者联系会员。
积极开展国际法实施
几十年来,中国以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为依据,积极参加各个领域里的国际法实践,为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提供大量经费支持和其他物质保障。仅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为例,目前,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中国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数最多,累计向联合国30项维和行动派出各类人员21000多人次,先后有8名军人和8名民事警察以身殉职,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到了联合国和东道国的高度赞扬。
迄今为止,中国是唯一公开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核国家。在其他如军控与裁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反对非法使用武力、保护环境和保护人权等领域里,中国也发挥了突出的建设性作用,受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积极评价。中国积极参与反对恐怖主义行为和防扩散领域的国际合作,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国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派出救援队,为打击海盗行为向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派遣海军护航编队。
目前,中国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达100多个,还签署或者参加了300多项国际条约,成为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在环境保护特别是防止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中国是最早制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近年节能减排力度最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中国坚持通过对话谈判处理同邻国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以建设性姿态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尽最大努力维护南海、东海及周边和平稳定。中国一向反对某些国家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动辄诉诸武力的做法。在朝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等热点问题上坚持劝和促谈,推动形成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机制。中国还通过开展双边合作并参与区域、次区域合作,致力于促进亚太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
通过国际司法实现正义
由于国际司法机构的性质、职能和管辖权各有不同,目前以联合国国际法院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司法机构同时并存,在实现国际正义和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中,中国法官和学者担任了院长、法官、仲裁员和法律官员等职务。
中国虽然不是《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是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准备工作中中国派出代表团参加了罗马外交大会,在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后又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对《罗马规约》进行审议活动,对国际刑事法院涉及的诸如“侵略罪定义”、“普遍刑事管辖权”以及“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关系”等重大国际法问题上阐述了中国的看法。
在各个国际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者发表咨询意见的过程中,中国法官通过发表“异议意见”和“个别意见”的方式,阐述中国法官对一系列重大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法律观点,加强了国际法理论的多元性,在国际司法过程中充分显示了中国国际法学者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为国际法发展注入了更多的“中国国际法思想”,在客观上进一步丰富了国际法理论体系。
倡导建立新型国际组织
自20世纪初以来,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组织化”的趋势明显增强,从政府间国际组织到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的身影无处不在,其活动已经渗透到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一直高度重视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为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创立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中国积极支持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系统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作用。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有数量众多的中国人担任官员、职员和志愿者,通过日常工作“点点滴滴,缔造和平”。
与此同时,中国也以开放包容的姿态,主动提出请求国际竹藤组织将总部设在中国北京。为了促进地区和平与安全,中国还主导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成为近年来国际组织发展领域里的新点亮。上海合作组织是一种新型的区域组织,不针对任何第三方,而是为了促进成员之间在反对三股势力方面积极合作和协调以维护地区和平,并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为促进世界和平作出成员国的独特贡献。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上海合作组织的影响逐步扩大,成为维持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重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作用
冷战结束后,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有所加强,公民跨国交往活动明显增多,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地位与作用逐渐凸显。经过多年的艰辛努力,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中国不仅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规则开展对外经济活动,还依照世界贸易组织原则规则解决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分歧和经济贸易领域里的法律争端,并在此领域里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有5位中国国际法学者担任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指定法律专家或律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作者是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