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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拉美和加勒比政策文件

  ·   2016-11-24  ·   来源:新华社
标签:中国;拉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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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深入推进中拉各领域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高层交往

  充分发挥高层交往的政治引领作用,保持中拉领导人互访和在多边国际场合的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加强沟通。

  (二)治国理政经验交流

  从各自历史传统和发展实践中汲取经验智慧,进一步加强在治国理政和发展领域经验交流,助力双方共同发展。欢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积极参与中方设立的国际发展知识中心。

  (三)政府间对话与磋商机制

  充分发挥双方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高级混委会、政府间常设委员会、战略对话、经贸混委会、政治磋商等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中拉政府间对话与磋商机制,促进政府间对话与合作。

  (四)立法机关交往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愿在相互尊重、加深了解、发展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高层交往和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办事机构等多层次交往的作用,加强同拉美和加勒比各国议会以及区域、次区域议会组织之间多层次、多渠道的友好往来。

  (五)政党交往

  中国共产党将在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原则的基础上,同拉美和加勒比各国政党和政治组织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增进了解和互信。

  (六)地方交往

  积极支持双方地方政府之间开展友好交往与合作,分享地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地方政府在有关国际组织中开展合作。

  二、经贸领域 

  (一)贸易

  深挖双边贸易潜力,促进中国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特色优势商品、高附加值产品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等贸易,加强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合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同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探讨建立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商讨包括自贸协定在内的各类贸易便利化安排,妥善处理贸易摩擦,促进中拉贸易健康平衡发展和结构多元化。

  (二)产业投资及产能合作

  鼓励中国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和优化对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投资,同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商签更多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税漏税等协定,为企业间投资合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坚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义利并举、合作共赢原则,支持中国企业赴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投资兴业,推动中国的优质产能和优势装备对接拉美和加勒比国家的需求,帮助有需要的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提高自主发展能力。

  (三)金融合作

  支持中国金融机构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地区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在拉网点建设。加强中拉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间对话合作,扩大跨境本币结算、商讨人民币清算安排,稳步推进货币合作。在双边金融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拉合作基金、优惠性质贷款、基础设施专项贷款、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以及中国-加勒比相关融资安排的作用,积极探索保险、金融租赁等合作形式,不断拓展同拉美和加勒比区域性金融机构合作,支持双方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合作。

  (四)能源资源合作

  中方愿本着合作共赢、可持续发展原则,扩大和深化中拉能源资源领域合作,支持相关合作向勘探开发等上游拓展,夯实合作基础、扩大资源潜力,同时向冶炼加工、物流贸易、装备制造、工程总承包等下游和配套产业延伸,提高产品附加值。中方愿同拉美和加勒比国家积极探讨建立能源资源产品长期供货、本币定价和结算等机制,减少外部经济金融风险的影响。

  (五)基础设施合作

  加强双方在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仓储设施、信息通信技术、能源电力、水利工程、住房和城市建设等领域的技术咨询、建设施工、装备制造、运营管理合作。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中国企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拉美国家物流、电力、信息三大通道规划与建设,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新的合作方式,促进拉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制造业合作

  支持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参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重大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以此为依托,在当地建立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工程机械、机车车辆、电力和通信设备等生产线和维修服务基地,帮助拉美和加勒比国家降低资源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鼓励企业赴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开展汽车、新能源装备、摩托车、化工等领域全产业链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加本地就业,提升工业化水平,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为原则,探讨合作共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高技术产业园、经济特区等各类产业集聚区,助力拉美和加勒比国家产业升级。鼓励双方中小企业间的交流合作,积极搭建平台,营造良好环境。

  (七)农业合作

  鼓励双方企业积极开展农产品贸易活动,推动中拉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人员培训等领域交流合作,深化双方在家畜家禽养殖、林业、渔业和水产养殖等领域合作,共同促进粮食安全。完善并继续建设农业技术示范项目,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开发和示范,提高双方农业技术创新、农业生产加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完善双边农业信息交流与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中拉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作用,鼓励开展更多农业合作项目。

  (八)科技创新

  积极探讨扩大中拉在信息产业、民用航空、民用核能、新能源等高技术领域合作。共建更多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或高新科技园区,支持双方创新型企业和研究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促进联合研发。鼓励双方科技人才对话交流,支持更多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开展短期科研工作。

  (九)航天合作

  积极探讨中拉在通信和遥感卫星、卫星数据应用、航天基础设施、航天教育培训等领域合作,共同推进空间技术在防灾减灾、农林监测、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空间技术对拉美和加勒比各国科技和工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经济等领域持续发展。

  (十)海洋合作

  积极探索中拉在海洋科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气候变化、海洋防灾减灾等领域合作,因地制宜开展海洋经济开发,促进中拉海洋事业的发展。

  (十一)海关、质检合作

  加强双方海关、质检部门交流与磋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推动同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执行或谈签海关行政互助、动植物产品检疫准入等合作文件,积极开展海关执法、贸易便利化、能力建设、货物贸易统计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化领域的合作交流。

  (十二)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和商协会的合作

  中方将深化同拉美和加勒比国家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和商协会的合作,利用有关双边和整体合作机制性平台,推动中拉企业界交流,实现合作共赢。

  (十三)经济技术援助

  在充分尊重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意愿基础上,根据中国自身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继续向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提供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经济技术援助,并根据拉美和加勒比国家需求,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逐步增加援助规模,创新援助模式,重点用于人力资源开发、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咨询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粮食安全、减贫、气候变化以及人道主义援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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