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英文新闻周刊日本語 Deutsch Français English 中 文
首页 >> 时事 >> 正文

“温州模式”土地使用权缴费续期问题引民众焦虑

  ·   2016-04-27  ·   来源:南方日报
标签:温州;土地使用权;时事
打印
纠错

  《温州日报》近日报道了在温州老城区,一批只有2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到期,居民前往国土部门续期时被当地国土部门告知需要交纳高额的续费。该事件瞬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事件引发争议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9日晚在官方微博发文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两地就相关问题的持续表态导致舆情进一步发酵。

 

  表态不严谨惹争议

  据《温州日报》报道,不久前,温州市民王女士打算出售自己的房屋,由于房屋的土地证使用期限仅为20年,且在今年3月份已经到期,她遂前往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在温州市土地等级交易中心,两位官员答复王女士称:土地证过期,只能重新审批新证,得按照现在的基准地价乘以用地面积,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重新购买土地使用权。

  随后,温州市国土局官员又就王女士的情况回应称: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有网友认为,按照以上方式,土地使用权续费将是一笔高昂的费用。也有网友询问,土地使用权续期,各地是否有自己的政策。与此同时,温州当地官员对于此问题的解释也被网友冠以“温州模式”。

  20日,国内多家主流媒体就此事纷纷发声,讨论“温州模式”。

  《人民日报》发文,引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的话称,《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所说的“自动续期”,也即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法制日报》则直指温州国土部门官员行政能力不足,不懂法律。

  主流媒体的报道再度推动舆论走势。21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景宝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此前媒体报道的“温州国土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能免费续期”的说法表示“我们从未这么说过”。不过此番回应并未扭转舆论的方向。网友“@杉恒”说:“不是官员说了算,应该等人大讨论立法后,依法行事。”

  后期,舆论焦点渐渐跳出“温州模式”,更多的网友在了解到物权法本身对于“自动续期”暂未有明确回答之后,开始关心住宅土地使用权续费问题未来究竟如何解决。

 

  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

  “温州模式”事件何以在短时间内引爆舆论且受较长时间关注?这与事件本身的性质,以及温州有关官员应对舆情的方式上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住宅土地使用权续费问题关系到全国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该问题是全国范围内,无论20年、40年还是70年产权所有者都要面对的。“温州模式”一出,事关未来其他地区的处理办法。

  其次,当地官员在对法律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在媒体面前进行解读,做法未免不够严谨,遭人诟病在所难免。

  温州国土部门曾称,由于对如何续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重新签订合同,重新收费。”对此,《法制日报》明确称:“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涉及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更遑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了。”

  第三,在事件发生后,当地官员的舆情应对也显得不足。

  当地国土部门最初回应的“土地证过期,只能重新购买土地使用权”与后来被媒体所称的“温州国土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能免费续期”无本意上的区别,而温州市国土局局长却纠结于此,强调“我们从未这么说过”,此做法于扭转舆情导向不但毫无帮助,反而呈现出一种过于强硬的态度,引起民众不满。

  针对近期舆论关切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9日晚间在其官方微博发文,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该说明明确了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该表态赢得了部分网友的赞誉。有网友在微博下留言称,这体现了深圳精神,第一时间敢于站出来主动说明,真心赞一个!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 订阅服务
合作伙伴:

版权所有 2000-2018 北京周报中文网 京ICP备0800535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860


本网站所刊登的来源为北京周报及北京周报网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北京周报社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