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之二: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改革开放前的执政实践,我们认识到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最根本的是要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抓好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不断从“自在执政”走向“自觉执政”
这里说的“自在执政”,指的是客观上存在着执政的事实和执政的实践,但是执政者对于政权的认识,对于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的认识,尤其是对于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尚缺乏深刻的正确的理念。一个政党在斗争中赢得了政权,并且开始了执政的实践,但是尚未完全懂得政权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又是一种公共权力,尚未完全懂得公共权力与政党所代表的阶级基础及其利益诉求之间的复杂关系,尚未完全形成完全符合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执政方式和执政机制,这时的执政实践还只是一种“自在执政”的过程。
就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执政的历史而言,情况更为复杂。我们可以以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限,把这之前的近30年执政实践与这之后30多年的执政实践,视作从“自在执政”到“自觉执政”的两大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近30年执政实践,留给我们许多教训,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识到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移,从而使得国家政权真正成为造福全体人民的公共权力。二是认识到在一党长期执政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要始终坚持人民民主。“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巩固和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必须破除个人崇拜,健全民主集中制。三是认识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实行的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我们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在“文化大革命”后取消了“四大民主”(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而使国家政权真正成为保障和维护全体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权力。
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正由于我们有了这近30年“自在执政”及其积累的丰富经验,才使我们能够在从“文化大革命”走出来之后,经过解放思想、拨乱反正,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进入到“自觉执政”的新阶段。如果放到历史的长河中去考察这种转变,我们可以自豪地说,这种转变是一个艰巨的政治变革过程,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转变。
因此,深刻认识共产党的执政规律,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的第一要务,坚持人民民主,坚持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自觉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是我们在全国范围执政实践中获得的最重要的经验。
经验之三: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执政实践,我们认识到要按照共产党的执政规律自觉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必须正确地处理好执政党与政权、执政党与参政党、执政党与社会(人民群众)、执政党与法律等的重大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概括起来,我们比较深入地研究了执政党与政权、执政党与参政党、执政党与社会(人民群众)、执政党与法律等的关系。在对这一系列基本关系的研究中,我们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从而更加自觉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其一,执政党与政权的关系,是研究执政规律必须研究的基本问题。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我们实行的是党政不分的领导体制,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出现了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邓小平在1980年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时候就指出了这个问题,1986年在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全面部署的时候进一步提出了党政分开和下放权力的原则。其后,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过程中,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具体来说:一是明确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二是明确了党委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各有自己的职能和任务,同时通过撤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来解决分工重叠等问题。三是明确了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四是明确了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都要建立党组,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这些原则和规定,既有别于过去党政不分的领导体制,又不同于西方的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