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1点半,投票结束了。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清点,里长村应投票数368票,实际投票数363票,投票结果有效,程序合法。
下午4点多钟唱票结束,宋向林全票当选里长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范丽娜、杨树宝当选为委员。
“这是村民的意愿,对于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政府部门都无权干涉。”张峰说。
宋春山说,选举结果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使命完成,也就自行解散了。
基层民主的缩影
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使得以集体劳作为主的乡村公社体制崩解。
土地承包了,生产队不存在了,作为村庄管理者的生产队队长,再出头管理村里事务就名不正言不顺了。但村里的事情必须有人管,国家政策的下达,村民民意上传,以及村里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承包集体土地等事宜、遇到街坊邻里发生矛盾或者各个宗族发生冲突时都需要村里有人出来协调。于是在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农村,村民自发组织起了具有群众自治性管理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来负责管理村里的事务,而且商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
中国第一个村委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屏南乡果作村于1980年2月组建的。土地承包前果作村有6个生产队,土地承包后,村民最后商定,由他们来选村委会,负责村里事务的管理,候选人由6个生产队长和一位村民组成,最后选出了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5人组成的村委会成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农村兴起的村委会组织,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自1983年以来,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和实施,1985年前后,村委会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来。为了规范村民选举,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该项法律的通过使村民直选村委会成员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
1988年山西省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了第一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刘生发说,当年他第一次投票选举村主任,感觉还有点新奇,别人说选谁他就选了谁,到1993年参加第二次村民委员会选举,他才有了自己的选择。1993年以后,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开始实行定期的每三年举行一次,到现在,他已经参与了7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每次都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陆学艺曾对农村村委会这一组织进行过考察,他认为,村委会选举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基层民主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村级领导人的领导地位是由村民的选票确定的,而不是由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政府决定的,农村政治权威合法性来源的转向意味着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主任就不再是单纯地对上级负责,而且还增加了对广大村民的利益负责。相应地,乡镇党委政府也不再可能象过去那样随意地撤换村委会干部。按照规定,村委会成员的去留问题完全应该由村民的选票决定。
陆学艺说,村民以直接民主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使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基层得到最具体的体现。
当然,在个别农村选举过程中确实也存在宗族派性势力干预换届选举,或以贿选方式干扰换届选举等问题。
张峰说,因为这些问题在一些西方国家的领导人选举中都存在,是个世界性的难题,而中国农村选举刚起步阶段,农民的民主意识还很淡薄,这些问题暂时不可能杜绝,存在是很正常的。但一旦发现这些问题,会有专门的部门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相关村的选举会重新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