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和工作被高度“网络化”的今天,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危险,如隐私权的普遍失去。随着信息采集技术的日益发达,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隐私偷窥的受害者。
“在传统媒体时代,人们一般不主动泄露自己的隐私,即便隐私被不恰当公开,也会由于传播的低效率而不被多数人所获得,因此个人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并不显著。但随着网络的出现,令现实社会中个人隐私权问题延伸到了网络空间”。2010年11月9日,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杜骏飞教授在第四届中美互联网论坛上指出,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使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网络隐私权,根据中国法学界的定义,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杜骏飞认为,网络隐私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网络用户在享受网上服务时所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信用卡、网上炒股、网游账号等密码;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信息。
在谈到之所以网络时代里隐私会面临众多被侵犯的风险时,他说,首先,网络隐私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精神权利,它开始附有经济价值。“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已经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更多的是受利益的驱使。例如,互联网电子商务中最有价值的个人数据,一方面能为信息提供者带来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信息使用者获得巨大利益的重要资源。因此,缺乏监管的网站会把用户资料提供给合作企业或广告商。”
其次,法律和文化的阻滞也是重要原因。尽管有一定的法规和行政力量制约,中国目前还是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实际上,这种间接保护模式在中国的运行并不理想。加之由于文化传统和惯性使然,国人的隐私权自我保护意识还很淡薄,因此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层出不穷。另外,和传统媒体时代相比,在网络时代里,侵犯隐私比保护隐私更为便利。同时,侵犯隐私的成本更低,行为也更加隐蔽。
“传统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可以确认的侵权主体。而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权人分布广泛,追究责任的难度加大。主体的难以认定以及追究侵权责任的难度大,是网络隐私侵权的一大特征”,杜骏飞表示。
中国在网络时代对于隐私的保护,一直在传统的保护手段上更新,并试图有所突破,首先体现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上。2008 年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杜骏飞指出,加强国际合作是适应网络无国界时代的必然需求。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己经进行了双边或多边协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历史、文化和观念等原因,中国在防范和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作虽然有所起步,但还存在很多不足。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打击网络隐私侵权的标准,采取统一行动,能更加有效地控制网络隐私侵权。
除了法律法规,加强网络文明和网络素养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尚未规范或涉及的领域,社会伦理道德起到了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等起不到的作用。这种发自内心的对网络隐私的尊重比外界强制保护网络隐私权无疑具有更深刻的现实性”,杜骏飞说:“在媒介素养的议题中,要特别提到的就是关于未成年人的媒介素养培养问题。以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为主,辅之以网络社会道德自律建设、网络文明建设,这样才有可能增强网络媒介素养,从根源上来阻断侵犯隐私行为的持续发生。”
资料
2010年11月8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美国微软公司联合主办的,主题为“为了更加有用、更加可信赖的互联网”的第四届中美互联网论坛(U.S.-China Internet Industry Forum)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来自中美两国知名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学术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的180多名代表出席了本届论坛。一天半的会期中,双方代表围绕“云计算”、“网络犯罪和隐私保护的国际合作”、“在线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以及“互联网法制和新媒体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与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