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被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新中国建国65年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重要文件里明确提出了上述概念。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这在中国也是首次。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提出,以及宪法日的设立,在中国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积极反响,人们期待一个法治社会的真正来临。
一个法治国家必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毋庸置疑,但审视目前中国法治情况,我认为,要推动依法治国,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要做的是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落脚点。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随之开始,建国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国家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首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但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966年—1976年)动乱期间,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做出了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在这一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陆续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修复和全新发展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从20世纪90年代起,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并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相继制订了一系列体现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经过半个世纪的法制建设,中国基本上建立起了一套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
但仔细审视目前这些法律制度,并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相比较就会发现,现有法律制度还有残缺和不完善的地方。比如1999年修宪中,依法治国已被写入了宪法,但在实际执行中,人治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再比如,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制度与宪法依然存在抵触之处。宪法还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但现实是,违法拆迁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大社会矛盾。
更重要的一点是,宪法所规定的条文,有一些还没有细化为法律制度。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因此,如何把宪法的原则、总纲和精神转化为法律和制度尤为重要。
我认为,目前相关部门应该对照宪法,对全国的法律法规做一次清查,一是审查清理现有法律制度中违宪的内容,将其剔除或修正,二是宪法条文中没有细化为法律制度的,要尽快通过立法细化为法律制度。
只有依照宪法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才有资格谈法治,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