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是当务之急
“共同富裕”——这既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兴起之时就擎起的旗帜,又是深深根植于中国国民心里的理想,更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微观层次,从生产环节来看,收入分配的平等、公正都有利于激励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不是仅仅激发一小部分所有者、管理者的积极性而令绝大多数劳动者为之气结。何种局面更有利于生产扩大、增加供给以及社会稳定,不言而喻。同时,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当今中国尤其面临扩大消费需求、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压力。而在宏观层次,从消费环节和需求领域来看,收入分配的平等、公正对后发国家经济起飞及其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更为显著。
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以需求为导向,以机器大生产为特征的近代经济越发凸显了这一特点;平等的收入分配格局在任何国家都有利于扩大有效需求总量,在发展中国家更有利于将有效需求集中于国内产业部门而非国外产业部门,从而令有限的消费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拉动国内产业部门发展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高收入群体边际消费倾向较低,亦即增加的每一元收入中只有较少的部分用于消费,较多的部分用于储蓄;而中低收入群体边际消费倾向较高,亦即增加的每一元收入中有较多的部分用于消费,平等的收入分配格局就是这样有利于扩大有效需求总量。
不仅如此,一个收入分配高度失衡的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品的需求几乎全部集中在奢侈品上,因为穷人扣除食品和住房等生活必需品开支后几乎没有什么剩余,而汽车这类奢侈品要么依靠进口,要么由国内外资企业生产,因为国内企业和投资者既无足够资本,也不懂如何生产这类较为高级、复杂的产品,致使本土产业无从受益于国民收入的些许增长,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也难以维系。
相反,一个后发国家如能实现相对平均的收入分配格局,其购买力将更多地集中投向国内产品而非昂贵的进口品。这样,一个国家收入分配较为平均,就意味着每种消费品的需求一旦出现就会迅速爆炸式膨胀,这既进一步强化了国内市场的规模优势,也令在发现并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方面决策相对迅速的内资企业(因为内资企业决策环节少于外资跨国公司且更了解本土市场)优势更为突出。战后日本社会收入分配平均程度长期为西方主要国家之最,一度号称“一亿总中流”,正是这种较为平均的收入分配格局令日本以内资企业主导迅速完成了大件消费品的普及。
在中国,正是社会主义革命后的所谓“平均主义”为早期的国内制造业提供了足够的消费市场,国内工业基础得以建立;到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家电消费热潮兴起,同样凭借上述机制和当时的贸易壁垒,几乎白手起家的中国家电行业迅速成长为可与西方同行同台竞技的巨头。时至今日,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家电大国。倪润峰、张瑞敏、李东生诸人得以成就事业,他们个人的才智和努力自然不可否认,但倘若没有新中国前期留下的工业基础和收入平均分配的做法,他们绝无可能以民族企业家身份成就这般事业。
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不对近20年来收入分配格局的严重失衡给予高度关注,改善收入分配格局不能不成为政府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公布的国民收入基尼系数数据,2003—2012年间,中国国民收入基尼系数在0.473(2004年)—0.491(2008年)之间,超过了加拿大(2000年为0.33)、美国(2000年为0.41)、日本(1993年为0.25)、德国(2000年为0.28)等众多发达国家[①]。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超过0.4就意味着收入差距过大。所以,近年来中国社会对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和共同富裕的讨论日益升温,尤以中共十八大之后更加热烈,政府也颁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行动原则
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减轻收入分配失衡的目标已经确定,关键是如何实现。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收入分配格局必须在增长的情况下同步调整,调整增量而不是调整存量,只有这样才能在不引发社会震荡的情况下完成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任务。
要减轻收入分配失衡,归根结底无非是从工作中的初次分配和通过财政税收工具进行再分配两个环节着手。尽管这两个环节都需要下功夫,而且通过财政税收社会福利工具从再分配环节做文章更容易收到立竿见影之效,但初次分配环节才应该是努力的重点,因为只有伴随着经济增长的收入分配格局优化才是可持续的,而在初次分配环节做文章更能兼顾增长与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实践的经验教训已经告诉人们,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过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足以大大削弱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甚至会埋下潜在的社会动荡祸根。
在微观层次,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首要问题是造成了“动力真空”问题。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缓解、消除了所谓“饥饿纪律”这个驱使人们提高工作效率的最大动力的压迫,而新的动力又未产生,劳动纪律懈怠、工作积极性衰减的现象随之蔓延。如果说在经历了1930年代大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艰难岁月的那一代人身上,此种问题表现得还不是十分明显,那么,当二战后“丰裕时代”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全面取代老一代人之后,这个问题就日益显著且难以收拾了。
即使对工作动力已经超越了“饥饿纪律”压迫层次的劳动者而言,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副产品——较高所得税也沉重打击了他们可贵的工作积极性。二战之后,英国等发达国家社会福利费率(即社会福利公共开支占GDP比重)总体上大幅度提升,甚至1980年代以来被视为具有反社会福利倾向的“里根-撒切尔革命”也没有根本扭转这一趋势。1960年、1980年和1993年,德国社会福利费率分别为18%、25.4%和24.7%,法国分别为13%、23.5%和28.7%,意大利分别为13%、18.3%和25.0%,瑞典分别为11%、30.4%和38.0%,美国分别为7%、12.4%和15.6%,英国分别为10%、18.3%和23.4%[②]。因为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支出归根结底来自就业者当前和未来的税收,过度膨胀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结果必然是税收过重;在战后西方财政税收格局变化的趋势下,尤其突出表现为所得税过重,英国战后数十年来中等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尤重。
早在1950年代英国等欧洲国家实行“福利国家”制度初期,所得税率之高就已经使得很多原来乐意加班加点工作的人感到自己的额外辛苦不过是在白干,加班的动力大大衰减,在1950年代的《美国经济评论》等刊物上就已经出现了关于这方面问题的调查研究。到后来,事情甚至发展到了失业者收入往往比工作者还多的地步,因为就业后的收入要纳税,而失业救济金和补贴所得无需纳税。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直至现在,这种现象始终存在。由于相当一部分掌握话语权的人要么缺乏全局眼光和长远思维,以个案煽情取代对全局的冷静客观思考,要么有意哗众取宠,致使某种不分青红皂白的所谓“人道主义”长期占据了“政治正确”地位,不仅导致失业者收入比工作者还多的问题来得更快、更严重,而且加剧了外来移民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从更广阔的背景上考察,还可以看到,过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已经在二战后的西方国家激励了传统家庭结构解体和生育率下降,进而推进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活力由此进一步削弱,西欧国家尤甚。
劳工权利辩证法
在初次分配环节,限制畸高收入,立法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工权利,……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最重要的还是要创造足够多的体面收入就业机会,实现就业中的公平竞争,以及提高劳动者能力素质。劳工权利保护制度过于严格,最低工资标准过高而且僵硬,貌似保护了劳动者权利,实则不然。
在席卷欧盟的次贷危机-主权债务危机冲击中,受创最深的是西班牙,其危机尤其体现在惊人的高失业率上,西班牙青年是失业最大的受害者。2012年底,西班牙失业率高达26.02%,其中25岁以下青年失业率55.13%,25-29岁本科及同等学力者失业率26%,中学学历者失业率48%,小学学历者失业率43%;根据新发布的统计数据,今年1月,西班牙登记失业人口又增长13.2万,比上月上升2.72%,总数接近500万人,为西班牙有该项统计以来的最高纪录。严酷的就业形势大大压低了西班牙很多青年对工作待遇的要求,前年,中国的轻工产品厂商在西班牙出价一两百欧元就能找到很漂亮的20岁女模拍一天广告,聘到中国来工作月薪也只需一两千欧元。时至今日,西班牙就业形势越发恶化,众多西班牙父母为其子女毕业即失业、沦为既不工作又不学习的“Ni-Ni一代”而心焦和无可奈何。
西班牙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病根何在?欧洲经济大环境不佳,西班牙经济基础又相对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这些都是问题,但西班牙对劳工权利在某些方面的过度“保护”也在相当程度上给失业问题雪上加霜。要知道,保护劳工权利的直接受益人是在职的劳动者,失业者并不直接受益。在经济繁荣、不愁就业机会之际,高水平的劳工权利保护可令待业者间接受益,即使保护水平过高,许多企业也承受得起;但在经济萧条之时,对在职者的过度保护必然使得绝大多数企业都顾忌解聘员工成本太高,从而不敢轻易聘用,尤其不愿意聘用刚出校门的“菜鸟”。倘若适度降低对劳工权利的过度保护,企业将因后顾之忧减少而增强聘用员工的意愿,就业机会反而会增多,劳工群体实际获得的福利将上升。这就是“过犹不及”的辩证逻辑。
尽管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不如欧洲国家,但类似西班牙这样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少非洲国家也不例外。2011年2月、2012年7月,赞比亚两次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2月这次加薪,受雇者最低档次(普通劳动力)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6.88万克瓦查(约57美元)提高到41.9万克瓦查(约88美元),涨幅高达56%,其他各档次(技术类工种)涨幅也分别在20%—42%之间。时隔一年半,2012年7月这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雇员最低工资为113.24万克瓦查[③],比上年2月份的标准提高了170%之多。短短一年半时间里接连这么大幅度提高工资,很难让人相信这是一种可持续的做法。
劳动生产率和总产出水平没有明显提升就大幅度提高工资,直接结果就是大幅度提高成本推动的通货膨胀压力;由于赞比亚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增强本币地位的措施,该国外向部门因此更承受了双重压力。最关键的是,从长远看,过于激进地大幅度提高员工工资,并不利于赞比亚扩大就业,特别是不利于在现代产业部门最大限度创造体面收入就业机会。须知赞比亚还是一个绝大多数劳动力集中于传统“前现代”农业部门的贫困国家,63.8%的人口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46%人口营养不良[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0人类发展报告》将其列入“低人类发展水平国家”,在16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行第150位,其15—64岁人口中就业比例只有61.2%(2008年),且2000—2008年间正规就业只占就业总数的19.1%,脆弱性就业则占79.3%,低于日薪1.25美元贫困线的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76.6%[⑤]。在此情况下,连续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受益者最多只能是占赞比亚就业总人口不到20%的现代产业部门的正规就业人员,占劳动人口绝大多数的传统产业部门劳动者、脆弱性就业者和失业者无法收益,反受其害,因为,给予小小的现代产业部门员工过高薪酬(按赞比亚标准衡量),无异于制造了一小批工人贵族,阻碍企业采纳密集使用人力的生产方式,而是倾向于多用机器设备,阻碍农业部门劳动力转入现代产业部门。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赞比亚国内一小批贵族化工人与占多数的无业游民、农民之间的矛盾必将日渐滋长。
工人薪酬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适度提高,劳工阶层应当在经济发展成果中分享适当份额,这一理念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当前,正值我国准备着力改善收入分配格局之际,尤其应当注意防止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那样,反而不利于可持续地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真实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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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年鉴-2009》,第231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
[②]【德】弗兰茨-克萨韦尔·考夫曼:《社会福利国家面临的挑战》,第40页,商务印书馆,2004年。
[③] 资料来源:中国驻赞比亚使馆经商参处,引自商务部网站。
[④] 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pds/gjhdq/gj/fz/1206_45_10/。
[⑤]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0人类发展报告》,第188—191页。
(作者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