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惯例,融资融券利率大约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三个百分点。如果一个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额占到其市场成交额的 15%左右,那么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利息、佣金和手续费等,可以提升券商收入30%左右。
附:中国融资融券业务出台时间表:
2006年0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 年8月1日 起施行)。
2006年0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09月0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08年 0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6月1 日起实施),融资融券业务列入其中。
2010年1月8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附二:中美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差异
美国:就融资来说,投资者设立一个融资账户,投资者在其账户中只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其余部份由券商补足,让投资者有机会能够以较少的现金买到足够多的证券。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的证券通常是登记在券商名下的,券商是名义拥有者,投资者是实际受益人。
就融券来说,券商借给投资者的证券可能是券商自有的,也可能是券商向其它公司借来的。如果是后者,那么券商需以现金方式向证券的出借者支付相当于所借证券全部市值的抵押金。为防止客户通过持续卖空证券打压证券价格,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在国内证券交易所连续卖空证券,除非本次卖空的交易价格高于上次的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