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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   2016-07-13  ·   来源:新华社
标签:中国;南海;菲律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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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

  92.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

  (一)菲律宾企图扩大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侵占

  93.自20世纪80年代起,菲律宾就在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上建设军事设施。90年代,菲律宾继续在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修建机场和海空军基地,以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群岛中业岛为重点,持续在相关岛礁建设和修整机场、兵营、码头等设施,以方便起降重型运输机、战斗机及容纳更多更大的舰船。菲律宾还蓄意挑衅,频繁派出军舰、飞机侵入中国南沙群岛五方礁、仙娥礁、信义礁、半月礁和仁爱礁,肆意破坏中国设置的测量标志。

  94.更有甚者,1999年5月9日,菲律宾派出57号坦克登陆舰入侵中国仁爱礁,并以“技术故障搁浅”为借口,在该礁非法“坐滩”。中国当即对菲律宾提出严正交涉,要求立即拖走该舰。而菲律宾却称该舰“缺少零部件”无法拖走。

  95.就此,中国持续对菲律宾进行交涉,再三要求菲方拖走该舰。例如,1999年11月,中国驻菲律宾大使约见菲律宾外长西亚松和总统办公室主任来妮海索斯,再次就该舰非法“坐滩”仁爱礁事进行交涉。菲律宾虽然再三承诺将把该舰从仁爱礁撤走,但一直拖延不动。

  96.2003年9月,得知菲律宾准备在仁爱礁非法“坐滩”的军舰周围修建设施后,中国当即提出严正交涉。菲律宾代理外长埃卜达林表示,菲律宾无意在仁爱礁上修建设施,菲律宾是《宣言》的签署者,不会也不愿成为第一个违反者。

  97.但是菲律宾拒不履行拖走该舰的承诺,反而变本加厉,采取进一步挑衅行为。菲律宾于2013年2月在非法“坐滩”的该舰四周拉起固定缆绳,舰上人员频繁活动,准备建设固定设施。在中国多次交涉下,菲律宾国防部长加斯明声称,菲律宾只是在对该舰进行补给和修补,承诺不会在仁爱礁上修建设施。

  98.2014年3月14日,菲律宾外交部发表声明,公然宣称菲律宾当年用57号坦克登陆舰在仁爱礁“坐滩”,就是为了“将该军舰作为菲律宾政府的永久设施部署在仁爱礁”,企图以此为借口,继续拒不履行拖走该舰的承诺,进而达到侵占仁爱礁的目的。中国当即对此表示震惊,并重申绝不允许菲方以任何形式侵占仁爱礁。

  99.2015年7月,菲律宾公开声明,菲方正对在仁爱礁“坐滩”的军舰进行内部整固。

  100.菲律宾用军舰“坐滩”仁爱礁,承诺拖走却始终食言,直至采取加固措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菲律宾就是第一个公然违反《宣言》的国家。

  101.长期以来,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并在岛礁上修筑各种军事设施,企图制造既成事实,长期霸占。菲律宾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中国对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主权,严重违反《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

  (二)菲律宾一再扩大海上侵权

  102.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依据其单方面主张,先后侵入中国南沙群岛礼乐滩、忠孝滩等地进行非法油气钻探,包括就有关区块进行对外招标。

  103.进入21世纪以来,菲律宾扩大对外招标范围,大面积侵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海域。2003年,菲律宾将大片中国南沙群岛相关海域划为对外招标区块。2014年5月,菲律宾进行了第5轮油气招标,其中4个招标区块侵入中国南沙群岛相关海域。

  104.菲律宾还不断侵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海域,袭扰中国渔民和渔船正常生产作业。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至2015年,在上述海域共发生菲律宾非法侵犯中国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事件97件,其中枪击8件,抢劫34件,抓扣40件,追赶15件;共涉及中国渔船近200艘,渔民上千人。菲律宾还野蛮、粗暴对待中国渔民,施以非人道待遇。

  105.菲律宾武装人员经常无视中国渔民的生命安全,滥用武力。例如,2006年4月27日,菲律宾武装渔船侵入中国南沙群岛南方浅滩海域,袭击中国“琼琼海03012”号渔船,菲方一艘武装小艇及4名持枪人员向中国渔船靠近,并直接向渔船驾驶台连续开枪射击,造成陈奕超等4名渔民当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随后,13名持枪人员强行登上渔船进行抢劫,劫走船上卫星导航、通讯设备、生产工具、渔获等。

  106.菲律宾一再采取各种海上侵权行动,企图扩大其在南海的非法主张,严重侵犯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及相关权益。菲律宾的侵权行为严重违背了其在《宣言》中关于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行动的承诺。菲律宾枪击、抢劫中国渔船和渔民,非法抓扣中国渔民并施以非人道待遇,严重侵犯中国渔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人格尊严,公然践踏基本人权。

  (三)菲律宾企图染指中国黄岩岛

  107.菲律宾还对中国黄岩岛提出领土要求并企图非法侵占。

  108.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持续、和平、有效地对黄岩岛行使着主权和管辖。

  109.1997年之前,菲律宾从未对黄岩岛属于中国提出异议,从未对黄岩岛提出领土要求。1990年2月5日,菲律宾驻德国大使比安弗尼多致函德国无线电爱好者迪特表示:“根据菲律宾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局,斯卡伯勒礁或黄岩岛不在菲律宾领土主权范围以内。”

  110.菲律宾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局1994年10月28日签发的《菲律宾共和国领土边界证明书》表示,“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边界和主权由1898年12月10日签署的《巴黎条约》第3条确定”,并确认“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通过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局发布的第25号官方地图中显示的领土界限完全正确并体现了真实状态”。如前所述,《巴黎条约》和另外两个条约确定了菲律宾的领土界限,中国黄岩岛明显位于这一界限以外。第25号官方地图反映了这一事实。在1994年11月18日致美国无线电协会的信中,菲律宾无线电爱好者协会写道,“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菲律宾)有关政府机构申明,基于1898年12月10日签署的《巴黎条约》第3条,斯卡伯勒礁就是位于菲律宾领土边界之外。”

  111.1997年4月,菲律宾一改其领土范围不包括黄岩岛的立场,对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的国际联合业余无线电探险队在黄岩岛的探险活动进行跟踪、监视和干扰,甚至不顾历史事实,声称黄岩岛在菲律宾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此是菲律宾领土。对此,中国曾多次向菲律宾提出交涉,明确指出,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菲律宾的主张是无理、非法和无效的。

  112.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9522号共和国法案,非法将中国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为菲律宾领土。就此,中国即向菲律宾进行交涉并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领土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113.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出动“德尔·皮拉尔”号军舰,闯入中国黄岩岛附近海域,对在该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渔船实施非法抓扣并施以严重非人道待遇,蓄意挑起黄岩岛事件。中国即在北京和马尼拉多次对菲律宾提出严正交涉,对菲律宾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伤害中国渔民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要求菲律宾立即撤出一切船只和人员。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迅速派出海监和渔政执法船只前往黄岩岛,维护主权并对中国渔民进行救助。2012年6月,经中国多次严正交涉,菲律宾从黄岩岛撤出相关船只和人员。

  114.菲律宾对中国黄岩岛提出的非法领土要求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所谓黄岩岛在菲律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而是菲律宾领土的主张,显然是对国际法蓄意和荒唐的歪曲。菲律宾派军舰武装闯入黄岩岛附近海域,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严重违背《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菲律宾鼓动并怂恿菲方船只和人员大规模侵入中国黄岩岛海域,严重侵犯中国在黄岩岛海域的主权和主权权利。菲律宾非法抓扣在黄岩岛海域正常作业的中国渔民并施以严重的非人道待遇,严重侵犯中国渔民的人格尊严,践踏人权。

  (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意行为

  115.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违背中菲之间达成并多次确认的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共识,违反其在《宣言》中作出的庄严承诺,在明知领土争议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海洋划界争议已被中国2006年有关声明排除的情况下,蓄意将有关争议包装成单纯的《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此举不是为了解决与中国的争议,而是企图借此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菲律宾的行为是恶意的。

  116.第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中菲在有关双边文件中已就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并多次予以确认。中国和菲律宾在《宣言》中就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作出郑重承诺,并一再在双边文件中予以确认。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相辅相成,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方式。“约定必须遵守”。这项国际法基础规范必须得到执行。菲律宾违背自己的庄严承诺,是严重的背信弃义行为,不为菲律宾创设任何权利,也不为中国创设任何义务。

  117.第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由于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作出明确选择,《公约》规定的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

  118.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滥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菲律宾提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有关事项也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2006年,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包括中国在内的约30个国家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构成《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菲律宾通过包装诉求,恶意规避中方有关排除性声明和陆地领土争议不属《公约》调整事项的限制,单方面提起仲裁,构成对《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

  119.第四,菲律宾为推动仲裁捏造事实,曲解法律,编造了一系列谎言:

  ——菲律宾明知其仲裁诉求涉及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事项,却故意将其曲解和包装成《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

  ——菲律宾明知其仲裁诉求涉及海洋划界问题,且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将包括海洋划界在内的争端排除出《公约》规定的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却故意将海洋划界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各项因素抽离出来,孤立看待,企图规避中国有关排除性声明;

  ——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故意将其与中国就一般性海洋事务与合作进行的一些磋商曲解为就仲裁事项进行的谈判,并以此为借口声称已穷尽双边谈判手段;

  ——菲律宾声称其不寻求判定任何领土归属,或划定任何海洋边界,然而在仲裁进程中,特别是庭审中,却屡屡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菲律宾无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实践,子虚乌有地声称中国对整个南海主张排他性的海洋权益;

  ——菲律宾刻意夸大西方殖民者历史上在南海的作用,否定中国长期开发、经营和管辖南海相关水域的史实及相应的法律效力;

  ——菲律宾牵强附会,拼凑关联性和证明力不强的证据,强撑其诉讼请求;

  ——菲律宾随意解释国际法规则,大量援引极具争议的司法案例和不具权威性的个人意见支撑其诉求。

    120.简言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包括《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国际法。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无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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