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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服务模式 提升服务质量

  ·   2015-11-20  ·   来源:大江晚报
标签:武侯;助残;托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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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随队赴四川省成都市考察学习,参观了武侯区的善工家园助残中心以及青羊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和综合服务中心。除托养中心属残联下属事业单位外,其余均为政府搭建平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组织对残疾人的康复、托养、就业、教育等提供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的康复、托养和就业、教育:一是解决了残联现有机构、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问题。善工家园助残中心配有满足基本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75名,目前正为100多名脑瘫、智障、精障人士提供直接托养和教育康复服务,并为全区1100户残疾人家庭提供社工支持。青羊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也聚集了17个社会组织为该区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等提供服务,直接节约了政府办服务而应设置的机构、人员编制,较好地实现了政府“瘦身”的目标。

  二是解决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的问题。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相比,社会组织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能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产品和服务生产效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充分优化了服务资源配置,解决了政府以前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后续服务跟不上等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问题。

  三是满足了残疾人多元化服务的需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服务的供给由政府独家提供转向相互竞争的多元化社会组织市场供给,既解决了政府服务数量不足、形式单一的问题又满足了残疾人多元化服务的需求。

  四是解决了政府直接办服务时服务对象能进不能出的问题。青羊区残联自办的残疾人托养中心目前在托的人员中已有近三分之一超过了托养年龄,按规定应转入养老机构,但因残疾人不愿离开,残联也无法将其强制转出。政府有限的资源只对极少数残疾人所享有。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方式,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从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来看,目前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还未全面展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相应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政策体系保障。如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政策等,制度化建设还有待提高。

  二是缺乏可承接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前社会上各类社会组织很多,但能够或其愿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服务面窄且服务能力有限,无法承接所有的残疾人服务项目。

  三是缺乏第三方专业化绩效评估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运作方式应为“管、办、评”相分离,只有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以独立的法律身份来公平地“评服务”,才能更客观,更有利于解决残疾人服务工作中的问题,从而提升服务水平,增加残疾人满意度。目前很少有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残疾人服务绩效评估机构,因此很难做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

  四是缺乏规范可行的残疾人服务购买标准。由于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资金回报率、成本核算、价格确定、服务质量的标准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目前相关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尚在探索之中。

  为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为此建议以下几点:

  一是加大政策力度,培育更多的助残社会组织。要健全制度,减少政府干预,简化服务市场准入程序,让更多的社会组织有机会成为残疾人服务的生产者;开放更多的公共服务领域,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让度空间;出台政策,引导高素质人才向社会组织集聚,提升组织的专业化水平。有了数量多、规模大的社会组织,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才会吸引更多的承接主体,形成竞争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是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作用。在现有社会组织规模小、生存能力弱、服务残疾人的意愿和能力不强的现实情况下,大力推动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将其培育成为合格规范的承接主体,力争在残疾人服务工作中发挥其主力军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其在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为优秀的助残社会组织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能力支持,以激励、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金的投入,建立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孵化出一批有影响、有规模、规范化的助残社会组织。

  三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估,提高监督管理成效。在评估工作中,要建立既有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参与评估,更要有包含专家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参与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同时,要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服务项目的整个购买流程都要有动态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监督部门,出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反馈和改进。加大对项目执行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惩处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成效。

  四是严格预算及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资金支付方式。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严格的预算执行制度。要科学测算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预算。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需对资金的支付方式进行规范。服务资金一般不宜一次性支付,而应根据合同执行进度和服务供给效果采取分阶段支付,并留有一定余款待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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