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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   2016-09-29  ·   来源:新华社
标签:中国;人权;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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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权教育和研究 

  加大人权教育与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人权意识;搭建人权研究平台,为人权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把人权教育作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重要内容。将人权知识纳入党委(党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的课程体系,列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公职人员入职、培训必修课。

  ——把人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将人权知识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面向幼儿教师、中小学教师开展人权知识培训。

  ——继续支持高校开展人权通识教育,进一步加强人权方面的学科和方向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提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权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能力,设立人权理论研究国家科研专项。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权教育、培训,培育人权文化,在境内外投资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

  ——规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工作。到2020年,再增加5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规范基地管理,创新基地运作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中国特色新型高端人权智库。

  ——开展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支持新闻和网络媒体设立人权专题频道或栏目,普及人权知识,传播人权理念。

 

  五、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推进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撰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七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合并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

  ——撰写《儿童权利公约》第五次履约报告,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相关内容,并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撰写《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

  ——继续推进相关法律准备工作, 为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全面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制同等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开展工作。

  ——认真落实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第一轮、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中接受的建议,积极参与第三轮国别人权审查。

  ——与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邀请有关特别机制访华。继续推荐中国专家竞聘特别机制。

  ——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开展交流与合作。

  ——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加强与金砖国家、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集团人权磋商与合作,向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人权技术援助。

  ——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区域、次区域人权交流活动。主办2016年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办好北京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中德人权研讨会、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

  ——推动中国海外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援助、投资中遵守驻在国法律,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和推动民间组织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民间贡献。

 

  六、实施和监督 

  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 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全方位、多层次保障《行动计划》的落实。

  ——各级地方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各地区特点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保《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公布评估报告。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的建设性作用。

  ——将《行动计划》作为人权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各级党政干部充分认识实施《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动计划》的内容,并在《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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