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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安全性监管为何出现真空?

  ·   2018-05-14  ·   来源:中国网
标签:网约车;安全监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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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个正值花样年华的空姐深夜乘坐某网约车平台的专车遇害的新闻和评论刷爆了朋友圈。网友们几乎一边倒质疑平台企业,纷纷吐槽拿出截图证明一些网约车司机如何互评乘客,把部分乘客特别是女性乘客的个人特征暴露无遗,给乘客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以至于有的网友激烈地批评网约车平台快成了约炮神器。

  有研究发现,在国外网约车出现后,人们使用打车软件出行相比传统出租车,犯罪率是有明显下降。但为什么在中国,网约车的安全性监管却出现了这么明显的真空地带? 

  在网约车监管领域,参与到此类政策的主体很多——有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委,有地方政府,有网约车平台企业,有司机,还有广大市民乘客和研究专家、第三方机构等,他们组成了涉及到网约车监管的不同政策网络。 

  今天的悲剧再次告诉我们,安全性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直接原因是相关主体或政策网络存在着表意途径缺失。比如,在网约车监管政策过程中,各类研究机构、境内外NGO组织、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等组成的专业网络行动者,虽通过媒体等方式发表研究结果与政策建议,却基本停留在“告知大众”的层面,未能有效反映至政府决策的网络,从而未能产生对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实质性影响。 

  而由市民乘客、网友组成的议题网络表意途径缺失的问题则更为严重。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市场竞争造成乘客出行体验的大幅下降,但其稳定市场秩序、谋求更高出行体验和安全性的诉求最终仍是通过媒体平台间接表达,对政策共同体和府际网络的影响微乎其微。 

  造成这样的监管真空和困境是因为网约车的安全监管政策领域内存在着几大矛盾: 

  首先,政府与网约车企业存在矛盾。 

  在“互联网+”政策的背景下,网约车模式作为一种创新业态,能满足大众需求,与政府现阶段的利益诉求相符,因此2016年出台的监管新政中明确提出网约车合法化。但是,传统出租车作为大众出行和公共交通的一部分,有公共性的一面,而网约车的出现抢占了传统出租车的市场,甚至导致出租车公司亏损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政府应承担起对其进行管制的责任。网约车新政对网约车平台许可条件、劳动合同管理、平台性质等都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说明就是必然。 

  其次,政府核心部门组成的政策共同体和民众组成的议题网络、专家网络的联盟存在矛盾。 

  政府与消费者在保障乘客安全和利益方面是一致的。政府部门为了最大程度保证民众出行安全,会联合专家网络及议题网络中的媒体、市民等形成利益团体,对网约车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监管措施。例如有的地方的监管内容就有包括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等条件,并且实行车辆报废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的内容。但另一方面,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利益,政府对网约车价格进行限制,这和司机的利益诉求产生冲突。 

  第三,网约车企业与网约车司机间存在矛盾。 

  表面上看,网约车企业与平台上的司机处于同一联盟中,共同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但事实情况远比简单的联盟复杂。出于全局性、整体性考虑,平台企业要追求更多的市场份额,希望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合法规范发展,因此愿意选择牺牲部分优势换取合法地位,例如接受政府提出的限制要求、减少对司机的补贴公平参与竞争等。但是司机群体的希望是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更多收入。政府的限制要求以及企业减少补贴等举措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网约车企业与司机之间的矛盾冲突。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网约车平台企业对乘客吐槽的安全隐患会“视而不见”,而有的专车司机会钻平台监管的漏洞。 

  第四,传统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司机间存在矛盾。 

  这代表着交通出行方式上新旧业态间的矛盾冲突。双方均以自身收入为最大利益,在网约车政策中的利益诉求具体表现为如何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收入。而网约车政策作为利益分配政策,在约束的同时,意味着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一旦网约车或出租车其中一方获得政策的偏袒,可能导致更多的人群涌入受偏袒的一方,以期分享有限的资源和利益,带来市场结构的巨变。另一方面,这一利益分配机制可能导致政策目标群体结构性分裂,使网约车司机与传统出租车司机形成非合作博弈态势。因此,需要政府在制定网约车管理政策时,权衡双方利益,保证公平性。 

  另外,不同主体或政策网络间的沟通不足。以中央政府为代表的政策共同体积极推进网约车新政的出台,实现市场调节目标。而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府际网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却呈现出背离政策共同体政策意图的结果。例如,各地明确要求网约车价格需高于或不低于出租车价格,网约车驾驶员必须为本市户籍等,显然是以行政手段大幅压缩了以网约车公司及司机为代表的生产者网络的市场竞争能力,引发了新的市场失衡状态,背离了政策共同体逐步稳定市场秩序的治理初衷。 

  究其根源,这一问题的出现在于不同主体间未能就监管目标达成政策价值的认知整合,未能充分理解政策共同体的政策意图。同时,地方政府不科学的政绩观,即希望通过实施细则实现对网约车的严格管理,达成快速稳定市场秩序的政绩目标。地方政府和网约车企业的生产者网络的沟通也不够,监管不到位也是政策价值认知整合不足的结果。 

  由此看来,网约车监管过程处于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力量不均、沟通不畅的政策网络成为影响网约车监管的重要障碍。因此,进一步优化网络治理手段以形成力量更为均衡、沟通更为顺畅的网络治理框架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要协调网络间的资源配置。在网约车监管政策过程中,应探索均衡分配网络资源,增强各政策网络的话语权,从而实现对网络互动关系的调整。 

  其次,要注意推动网络间价值认知协调与整合。比如作为政策的主要调控方,网约车平台企业作为生产网络应积极与各方开展沟通,力求主体间的监管价值认知协调甚至最终整合。 

  第三,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思维进行监管治理。通过网络渠道向大众、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等群体开放表意途径,使用“互联网+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互联网+专家咨询制度”等创新形式,弥补有的群体的表意途径效力下降、反应滞后的现实问题。还要加强网络舆情监督,探索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舆论监督体系,积极利用舆情,建立舆情预警机制,防止政策失误。证动力系统等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新华社发(胡锴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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