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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治河的新期待

张田勘  ·   2016-12-14  ·   来源:中国网
标签:河长制;治河;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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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我国将在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121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在中国环境污染,尤其是水体、空气和土壤污染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建立和推行“河长制”的确是一种制度创新,同时,公众也对这种制度寄予了厚望,希望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逐步改善中国的水污染,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保护水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 

  “河长制”的建立当然也契合了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认同的一种理论,政府应当对公共管理负起主要责任。因为,无论是根据主权在民,还是根据信托制(委托制)的理论,人民把管理国家的任务委托给政府,政府就应当切实负起责任。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首先是,人民是委托人,也是受益者,当人民委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时,也把管理和维持良好的环境委托给政府,因此,委托人不仅可以主张权利,请求政府履行受托义务,为了全体公民的利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且可以在事实上受托人没有尽到保护和改善环境时,终止委托,要求更换受托人。 

  作为政府来说是受托人,受托人的角色和义务是,必须尽职尽责,管理和维护好环境,让公众能在水源清洁、空气良好的环境下生活,否则,就是没有完成人民的委托,没有很好履职,因此需要被问责。这又涉及公共行政责任的追究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受托人,首先是有责任,其次是在事后要有追究机制。 

  建立和实施“河长制”正是确定责任和事后追责的保证,“河长制”的核心是党政首长负责制,人们预期,这可以破除体制顽疾,改变长期以来“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不作为现象,既有利于建立人人受益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又有利于构建负责任的政府,让政府取信于民,还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官员淘汰机制。 

  人们预期的是,上述方方面面在“河长制”的建立和实施中都可能也应该得到体现。“河长制”要达到的目标是,实行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要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从过去的“部门制”向“首长制”迈进,在省、市、县、乡四级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且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不过,在对“河长制”寄予厚的同时,人们也担心,水无常势,流动不居,无法按行政区域划割切分,难以把责任确切落实到河长头上。不过,“河长制意见” 中提出了总体思路,即上下游、左右岸共治。共治的思路是,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要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联防联控是一个总体原则,但是要具体实施将会有取证、认证、确认等大量烦琐和具体的工作。例如,中国人的母亲河长江起源于西藏唐古拉山主峰各拉丹冬雪山,主干沿途流经11个省市,最终汇聚于东海。对于“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的大量中国人来说,共饮长江水是一个祖祖辈辈都必须接受的现实,但是,对于长江水的污染和问责该如何认定,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因为在长江流经的11个省市都会有污染物的排放。 

  不过,此前已经有一些地方实施“河长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可以成为“水无常势”但问责有常势的借鉴。例如,作为重要入海口,天津河流水系众多,主要河流有海河,长期以来河道管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导致水少、水脏、水流不畅、水污染现象逐渐增加。现在,天津市实行区、镇、村三级河长制,明确要求每一级河长都由行政主管领导来担任。过去的阶段式治理,变成了常规的行政行为,海河的污染也在逐步改善。 

  但是,这只是一个直辖市的情况,如果像长江这样的跨省跨大面积地域的“河长制”责任该如何实施和监管,是需要探讨并花大力气来解决的。如果长江上游的四川、云南、重庆等省有了排污,导致了江水的污染,影响到下游,如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的用水,甚至因为上游省份对水资源的过分利用,而导致下游省份水资源的减少,是否需要国家级的总河长来负责,或进行协调、查证和问责。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河长制也有可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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