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8-12 · 来源:新京报 |
标签:公安部;证明;民生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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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多、办证难在生活中困扰着不少人。昨日上午,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2个文件,其中明确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6类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印发给各地的通知显示,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意见》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20类事项不再开证明
《意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和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另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5类事项分别是: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此外,还有6类事项,公安部门可协助核查。
9类事项仍需开具
除了不再需要去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意见》还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当遇到下列9种情形,公民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20种证明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公安部门可协助:
1、当事人婚姻状况
2、当事人文化程度
3、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安派出所继续开具的9种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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