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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

  ·   2016-07-22  ·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标签:航班;交通部;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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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旅客投诉管理

  第四十四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决定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旅客受理情况。  

  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1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2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留2年。  

  第四十七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处理投诉不符合要求,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要求其改正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予以改正。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将运输总条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承运人应当将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和机上延误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并保存处置情况记录2年。  

  第五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航班正常统计有关规定,做好航班运行数据的记录、上报、汇总等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  

  民航局定期对外公布航班正常情况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承运人航班时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承运人不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影响航班正常。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民航局。  

  第五十三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并将重大问题上报民航局。  

  第五十四条民航局应制定航班正常工作的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单位,民航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限制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保障或者延误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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