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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正义已迟到,追责岂可“轻描淡写”

  ·   2016-02-02  ·   来源:新华网
标签:呼格案;追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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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凌晨零时许,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记者发现,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获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呼格父母在得知这一结果后表示不能接受。 宗和“如此追责比没有更残忍”

  尽管对呼格案追责体现了法的进步,但27名责任人只是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这样的“问责”多少有些出人意料,无论是对于当事家庭还是对于社会正义,难免构成“二次伤害”。

  相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如何让这起错案的调查与追责更合乎程序正义,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被赋予了特别的意义。可是,且不说该案追责结果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而且公告过于简单、处分“轻描淡写”,如此避重就轻,显然与当初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表态相差千里,也诚如呼格父母所言——“这样的追责结果,有比没有更残忍。”

  回到呼格案上,仅凭死者指甲缝里的血型与呼格吉勒图一致,就认定他是凶手,从死者体内提取的体液莫名其妙丢失,在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就在案发61天后匆匆将其枪决……很显然,呼格案是一起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违反法定证据判决死刑的冤案,而且人为“痕迹”非常明显。和当年错判一个18岁的孩子死刑相比,如今给予相关责任人只是“罚酒三杯”的党纪、政纪处分,这不仅无关痛痒,而且也根本起不到“惩前毖后”的威慑作用,显然无法让人“心服口服”,更别谈具有“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的普遍警示意义了。我们要问:这样的问责,到底是执纪执法上的亮剑,还是“官官相护”在玩障眼法?

  恰如当时相关部门表示,无论呼格案涉案人员现身居何职、是否离退休,都将依法按照程序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会依法严厉追究。唯有严厉追责常态化,并让执法者心存忌惮,方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这必须成为将呼格案办成铁案的一条基本“底线”。于此而言,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呼格案的严厉追责,就是一个立木取信的好机会。这不仅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一个都不少”地予以严惩,而且对追责缘由和结果都应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正义已然迟到,追责岂能轻描淡写?呼格案追责能否“全面从严”、公开透明进行到底,考验着推进办案“终身责任制”乃至整个司法改革的决心,人们拭目以待。

 

  莫成法不责众的样本

  呼格冤案公众舆论高度关切,冤案平反之后的追责程序,大家同样跟呼格父母一样翘首以待,一年多后等来这样的追责结果,不用说呼格家人会感到失望、不满乃至“气得发抖”,就是广大围观者想必心里也会感到不是滋味,“大面积”的责任追究看似一个都不少,千篇一律的记过、警告处分,却只给人敷衍应付的感觉,甚至显露出“法不责众”的意味。

  作为一起影响力极大的公共事件,呼格案平反后的责任追究,不仅是还冤死的呼格一个公道,给呼格家人一个交代,而且更是为了给整个司法界以应有的教育和警示,让依法办理案件、杜绝徇私枉法成为铁纪律、硬约束,进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底线得到坚守。因而,厘清责任、分清主次、罚当其责显然是必须坚持的追责原则和前提,可追责结果却显示27人责任相当,有何说服力可言?

  诚然,关注、追问呼格案追责程序,大家未必一定希望看到“杀人偿命”的结果,或者非得将某个或某几个办案人员送进大牢才解气,但无论是呼格家人还是一众看客无疑都希望知道,被追责者各自的违规违法情节和追责依据,合规性、合理性如何。然而,官方公布的结果只是罗列了一个追责名单和处分结果,再无更翔实的细节公开,欠缺起码的透明度,也就难免让人感到疑惑。

  正如呼格家人及一些网民诘问,主办呼格案件、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到底是否涉及呼格冤案?曾经对该案作出“特别指示”的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以及当年的刑讯逼供者怎么跟其他办案人员一样是记过、警告?如此“一视同仁”的追责,恐怕不少被追责人员心里都会犯嘀咕、感到“冤屈”,人们更担心的是这种浮皮潦草的追责,非但难以唤起司法人员对法律公正和公民权益的应有敬畏,还可能适得其反。那呼格案平反的正效应岂不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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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满:23年冤狱后被宣告无罪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日晚8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痕迹,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死者为被害人钟作宽,认定本案是四川省富县籍陈满所为。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满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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