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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的重要一步

杨志勇  ·   2017-12-04  ·   来源:中国网
标签:营改增;税制改革;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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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众所周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从201211日在上海启动到201651日进入全面试点,一直采取的是给既有的增值税制打补丁的做法,这一做法适应了试点改革的需要,让营改增试点得以顺利进行,营改增试点的成果最终必须在增值税制度中得到全面的体现。与此同时,由于营业税实际上已不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废止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是水到渠成的事。 

  营改增是中国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值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40%以上,可见这项改革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的分量。营改增是税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标志,营改增是税收制度改革,同时也是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较好地落实了减税政策,促进了宏观经济的稳定,也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行。 

  营改增试点之后,新设11%6%两档增值税税率,是减税政策落实的重要表现,取消13%一档税率,体现了简并税率并适当降低税率的要求。税率的这些变化都属于减税政策的内容,原先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能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从根本上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后,服务业全面改征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这无疑会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在新旧动能切换的今天,这更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已经确定在2020年之前完成税收法定的改革目标,这一目标的落实并不容易,但已在有条不紊地落实之中。回顾历史,之所以多数税种征收的依据是条例和暂行条例,是有现实原因的,改革开放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战略,决定了具体制度的变化可能较为频繁,这样,征税依据如果都是不太容易修改的“法”的话,那么这很可能会导致具体税收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不行适应的问题,这就有了人大授权税收立法。为此,我们应该客观评价人大授权税收立法在中国税收制度建设中的积极贡献。中国目前正在征收的税种中,根据“法”征收的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寥寥数种。这与税收法治梦的要求相比是远远不够的,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要求更是有很大的差距。新的税种开征需要通过立法,201811日即将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就依据的是环境保护税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随着现代财政制度改革目标的确定,税收法定已是大势所趋。 

  对于既有的税种,没有必要存在的无疑需要废除;有必要存在的,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的基础之上加快立法的步伐。增值税就属于后者,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废止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更是凸显增值税在未来中国税收制度中的地位。从税制改革的方向来看,现代增值税是大的发展方向。 

  当下营改增的全面试点,不是营业税有没有必要改为增值税的试点,而是增值税具体制度运行的试点,试点是为了获得增值税立法的经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数量偏多的问题已经影响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这种状况无疑需要改变,进一步简并税率也应该是增值税立法的重要内容。当前,税率简并条件以及其他立法条件还需要积极创造,在立法之前,增值税征收依据的行政法规需要反映营改增的实际,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的理由。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建立税收法治国家,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税收的法治化,不是简单地将“条例”或“暂行条例”替代为“法”,而是税收制度具体内容按照法治精神的要求作相应的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是增值税立法进程的一部分。 

  可以预期,随着具体增值税制度设计中的一些难题得到解决,增值税改革步伐必将加快,增值税立法的工作将更快完成,到时,增值税法就将替代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征收的依据将转为更体现现代增值税制度精神要求的增值税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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