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增加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条新规,确立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
行政诉讼被称为“民告官”,承载着法治政府的梦想。诞生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迄今已25岁,在法制步伐飞快的当代中国可谓是一部“老法”,实践中暴露很多问题。各界的修改主张中,有主张推倒重来的“大改”,有主张大刀阔斧的“中改”,也有主张修修补补的“小改”。从现在的修改决定来看,属于务实稳妥的“小偏中改”,既不盲从国外制度,探索中国自己的法治路径,又颇能切中弊端,抓住要害。其中最大一个亮点,便是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这个制度的要点,具体来说有:第一,公开的内容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而不是以公开为生效条件;第二,公开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不限于当事人、第三人、律师等;第三,公开的方式是主动公开,以供查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逗号的位置,表明是公开是职责所在,并不以申请为前提,法院没有裁量权。第四,除外规定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内容”而非“案件”,那就是说哪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只要隐去相关的字词、句段等内容,仍然应该公开裁判文书的主文。这显然是立法者为防止实施过程中借口保密而拒绝公开的规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甚至可以说是“万能良药”,只要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落实到位,相信很多诉讼问题都可随之化解。在笔者看来,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有如下几点意义:
最直接的影响是法官办案的态度、水平和责任,有利于促进法官司法水平和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判决书、裁定书上网,就要必须提高文书撰写水平了,文辞不通,标点不清的就不好意思再出现了;事实判断,适用法律就要更加认真了;强词夺理,个性裁判甚至徇私枉法的就不得不收敛了。有人反对裁判公开,理由是很多地方法官的水平比较低,公开的物质条件不足。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好像因为小孩子会摔倒,就不去学走路。水平低不是理由,可以咨询专家,可以加强学习,也可以通过内部机制选拔或淘汰法官。公开条件不具备也不是理由,可以发布在单位公告栏,也可以发布在网上。中国已经到了移动上网时代,硬件不足绝不是问题,如果因此增加必要的支出,公众也会举双手同意。
最大的好处是让“民告官”案件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率,提高公众对行政诉讼的信心。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有一句名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裁判文书公开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比如,执行难的问题也可能随之化解,因为公开的判决、裁定对行政机关也是一个不小的压力,抗拒、拖延执行的行为摆在社会公众面前,对于任何一个官员来说都不是小事。
此外,裁判文书的公开也促进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社会监督的发展。一旦“裁判书上网”,学术界就有了唾手可得的研究资料,新闻界也有了报道素材,民众也有了茶余饭后的谈资。这种交互作用汇聚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又反过来推动司法审判活动的更加公正和透明。看似要为难法官和法院,实际上是帮助法官提高业务能力,增强责任感和独立性,帮助法院抵制行政干预,增进司法权威。
实际上,裁判文书公开就是要让法官的专业裁判接受社会的公众评判。这种对“司法裁判”的“公众裁判”,是对司法活动的最有效监督方式,可以让那些“见不得人”的事情很难再发生,懒惰、恣意、偏私、腐败等等都会“见光死”。《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怎么实施,比如公开的方式、期限等,这些问题还需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