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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以保密为由限制公众知情权
• 2010-02-26 •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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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爱娣)“不能动辄用‘保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知情权。”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保密法应处理好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有委员质疑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总数以及资金流向也被作为秘密是否合理。

朱永新委员认为,草案要处理好保密跟信息公开的关系。从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和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基本上能公开的信息都应该公开,保密法是服从于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的,尤其是用来约束掌握秘密的知情人员的内部规则。

“现在,很多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往往随意用‘这是机密、这是秘密’来限制公民知情权。北京大学3位法学院的教授向北京发改委、交通委提出申请,希望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总数以及资金流向等情况,结果被拒绝了,拒绝理由是‘这是秘密’。这到底是不是秘密,秘密由谁说了算?”朱永新委员说,这就涉及到国家秘密内容是否过于宽泛的问题。比如第4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第5款“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等。

“其实,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还是科学技术发展,大部分是涉及民生问题的,如果动辄用‘保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知情权,是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法制社会、民主社会。”朱永新表示,这方面也有许多经验教训,过去自然灾害的情况、数字,都是秘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救助和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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