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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将第5次修改 搁置流动人口选举问题
• 2010-02-22 •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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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至于名额如何具体分配,基数如何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安标补充说,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为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第六条第一款特别增加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七问:为什么要明确秘密写票的制度

与以往不同,这次的选举法修改更多地关注到了选举的细节,比如,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后面,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这句表述看似简单,实则是将尊重公民选举权落实到了法律上。

上了年纪的人也许还会记得,新中国成立前山西搞过“豆选”,“豆选”中还有一个著名的歌谣,后来被改成儿歌:“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新中国成立后,选举方式又逐渐演变为唱票、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的阶段。

“设立秘密写票间的一个好处是防止贿选。”韩大元认为,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假如贿选者不能监督得到好处的人真正投自己的票,投票者就可能“阳奉阴违”,贿选者就不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一来,贿选的动机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

据了解,以往,我国许多地方选举人大代表时,也尝试过设立秘密写票间,但此次不同,法律对此作出刚性规定,就意味着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再是可设可不设,而是应当设立。相信此规定一经实施,将为完善选举的程序发挥重要作用。

八问:为什么对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暂不作规定

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的直接选举,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但记者发现,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解释说,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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