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小看这些修改,它们从方方面面完善了我国的选举制度,以不同形式推动了选举制度的改革,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因为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韩大元郑重地说。
五问: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什么控制在3000人以内
“目前,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这个数字也是历经多次变化而最终尘埃落定的。”韩大元说。
1953年选举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选出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为1226人。
邓小平同志在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于代表的名额,是“依据这样两个原则来拟定的,即:(一)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国家政权机关,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二)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既须有相当于社会各民主阶级地位和有相当于各民族或种族地位的代表,又须注意到代表的地区性”。
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也是1226人。但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扩大了1倍多,有3040人。对此,彭真在《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说明》中指出,一届、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只有1200多人,在当时是同会场(中南海怀仁堂)的限制有关的,现在有了人民大会堂,这个方面的问题解决了;我国人口众多并不断增加,各项事业都有跃进的发展,应当增加各方面的代表,以及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有些将连任,需要扩大代表名额。
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885人,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3497人。
1979年选举法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选举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对代表名额问题,当时彭真同志有个意见,他说:“我倾向于代表大会人数不要太多,既要包括各方面的代表,又要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才好。代表人数过多,因为时间的限制,不可能都畅所欲言,不便召开讨论,甚至小组会上都不能比较普遍地发言,形式上看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充分发扬民主。”
1986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此后,每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人数均在2980人左右。
六问:此次修改,为什么要贯彻地区平等的原则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区平等,可以说是首次明确。
据韩大元介绍,关于确定代表的这三个平等原则问题,早在20多年前就有学者率先研究过。1987年第5期《政治学研究》上刊发了阚珂的文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依据探讨》,他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通过对比研究中外代议机构议员(代表)名额的确定依据,得出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三部分组成的结论:人口比例代表十行政区域代表十少数民族代表。
20多年前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即将修改的选举法中得以体现,是令人欣慰的事情。
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行政区域平等原则?许安标作了详细的诠释——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和解放军代表团),会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省级行政区都应有一部分相同数量的代表。
其次,31个省级行政区,无论面积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达与否,行政事务在种类上是相同的,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全国人大中都应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设定代表的名额基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反映本地区的意见,可以减小代表名额分配的总体变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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