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联合国已经通过了5份有关伊朗核问题的决议以及3份制裁伊朗的决议,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还自行对伊朗政府、组织或者个人等实施经济制裁或者旅行限制。但这些“大棒”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6年12月,安理会通过1737号决议,要求伊朗立即停止所有与铀浓缩、重水反应堆有关的活动。决议还要求世界各国应对进出伊朗的与铀浓缩、重水反应堆和弹道导弹相关的物资、技术和设备实行禁运;冻结与伊朗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有关的人员和公司的资产。
2007年3月,第二份制裁伊朗的联合国决议———1747号决议出炉。该决议在上一份决议的基础上,扩大了制裁对象的范围,呼吁各国与国际金融机构不再承诺向伊朗政府提供赠款、财政援助和优惠贷款。
2008年3月,安理会通过了1803号决议,在前两份决议基础上增加了对伊制裁措施,不仅扩大了制裁对象,还呼吁各国对部分伊朗金融活动保持警惕,依法有条件地在机场和港口检查伊朗空运公司和伊斯兰航运公司的货物等。
在制裁的同时,三份决议都保留了外交和对话的渠道,但至今伊核问题依然无解。(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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