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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阳光政府 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 2009-04-24 • 本刊记者 冯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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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9日,中国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表示,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预算公开的力度, 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财政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大力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范围。

张通还介绍,3月20日,财政部网站正式公布了经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首次将预算草案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推进预算公开透明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8年5月1日,前后酝酿已长达10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法学界称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专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规。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因此,截止3月31日,中国各级行政机关绝大多数都按规定公布了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财政部只是其中之一。

 

打造阳光政府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逐渐注重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逐步建立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逐步推动行政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由此,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的现代法治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条例》起草专家组成员莫于川认为,从根本上说,这个变化是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民主经济形态,因此,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体系,也需要积极进行改革和完善。

信息公开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2004年,中国颁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是指导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纲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正是对于《纲要》确立的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目标的立法保障。

从1998年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到2008年5月正式实施,《条例》走过了十年历程。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走的是地方先行,积累经验后在全国推行的路径。

莫于川表示,早些年,许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度兴起了“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警务公开”的热潮。另外,一些地方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设政府门户网站并不断完善,突出政务公开,加强了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2002年11月,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时隔一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据了解,在《条例》出台前,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政务公开制度。

2006年1月1日,已试运行三个月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建立了门户网站。通过网络这一特殊通道,公民走进了原来相对封闭的政府信息库,实践着知情、参与、监督等公民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周汉华认为,相比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形式的确立,更深刻的变迁还在于政府对信息公开的观念转变。为此,周汉华举例说,1998年,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个很敏感的词语,当时由他领衔成立的课题组只能叫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课题组。但时至今天,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各界所熟悉的词语。2008年8月,北京语言大学等机构评选了当年度国内时政类十大流行语,政府信息公开位列第四。

周汉华认为,《条例》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后,给中国社会带来的震撼是空前的。《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把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而不再是一种恩赐。“这将是改变以前政府工作思路和方法的一场革命”。因为《条例》的诞生,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跨越了政府办事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它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意愿。

 

公开与保密的“较量”

《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第二章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

对于应重点公开的具体方面的政府信息,《条例》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在第二章第十条中列出了十一个信息种类,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根据《条例》的规定,除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条例》又特别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然后,什么是国家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往往是很难明确确定的。这往往给有关部门留下了不公开某方面信息的理由。事实上,这也成为《条例》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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